2019年07月18日,王长山律师团队前往长沙市第一看守所会见组织卖淫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与嫌疑人沟通辩护意见,以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是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从开始参加刑事诉讼起,就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其的控诉,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依法辩护时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见。通过和被告人沟通辩护意见,能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的权益,也能清晰犯罪嫌疑人的思路,让犯罪嫌疑人在了解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各方在控辩条件平等的情形下的据理力争,从而使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趋于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