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优质资源的聚集, 许多农村居民倾向于卖掉农村房屋,举家迁移到城市。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得农村房屋的买卖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增加了限制。
案情回顾
原告许某、王某(夫妻)与被告杭某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某号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出卖给被告,价款为150万元,次日,双方达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房屋被征收的处理办法。原告将该房屋的权属证书交付被告,该房屋由被告占有使用。后原告以杭某非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该房屋。
被告杭某辩称:法律并没有禁止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原、被告已经履行了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对价款,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且交付了相关权属证书,双方行为也得到了村一级组织确认,被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因此被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协议是有效。
法院审理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本案中,原、被告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书》违反了宅基地不得买卖等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应当返还房屋,原告应当返还已付购房款。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宅基地的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特定权利,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