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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楼梯未装扶手 消费者发生意外谁之过?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7日|分类:消费权益 |487人看过


出门逛街、银行取钱、商场购物、饭店吃饭、车站机场出行、公园跳舞等等,我们的衣食住行无不与公共场所密切相关。作为一名消费者,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商家是否应该担责?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涉及公共场所安全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名消费者用餐后在楼梯摔倒死亡,且看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某在某商场二楼的A餐厅用餐后,在下楼过程中不慎摔倒死亡。该楼梯通向商场二楼的A、B两家餐厅且未加装扶手,其中B餐厅的场所系从A餐厅转租。王某某死亡后,其近亲属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A、B餐厅及其经营者赔偿因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08830.2元。

法院裁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王某某在A餐厅用餐,通往该餐厅的楼梯两侧没有设置楼梯扶手,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A餐厅对王某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餐厅经营场所尽管系从A餐厅转租而来,王某某未在B餐厅用餐,但该处楼梯也是通往其经营场所的必要通道。该处楼梯属于两家共同使用,B餐厅与A餐厅对该楼梯有共同的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某在下楼过程中未能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没有踩实楼梯踏步摔倒并顺着楼梯仰面下滑至楼梯底部平台导致死亡,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我院判决被告A餐厅承担8%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2962.2元,判决被告B餐厅承担2%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8240.56元。

法官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楼梯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梯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可见,民用建筑的楼梯加设扶手是强制性要求。该案中, A餐厅与B餐厅没有在楼梯加装扶手,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编报/李陆军;编辑/许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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