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耀宗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案件分析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继承 |315人看过


【案情】

????原被告系叔侄关系。原告的祖父母去世前将老宅一分为二,原告的父亲和被告各占一半。后原告父亲将自己所分老宅进行了翻盖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办在了自己名下。而被告因另有一处宅基地而至今没有办理所分老宅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被告所分老宅破败不堪,原告父亲在居住使用自家房屋的过程中拆除了该部分老宅并新建了厨房和车棚。2011年3月24日原告父亲去世时,经家中亲友说和,被告同意将其所分一半老宅转让给原告,被告放弃对老宅的继承份额,原告补偿被告3000元整,双方签订了协议。后原告准备在被告所分老宅原有土地上新建住房供婚后居住,但是被告以价格太低为由反悔。原告状诉请求:1、被告停止在原告宅基地上建房并排除对原告建房行为的妨碍;2、被告将原告宅基地恢复至光地状态;3、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按时建房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文印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土地平整费等共计3850元整;4、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于双方生效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对于被告父母遗留的房屋及土地,被告享有一半份额。原告的父亲将被告所分份额的房屋拆除并新建了房屋,新建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仍应确定为被告所分遗产。被告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已将自己所分遗产转让给了原告,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不应再阻拦原告使用该宅基地。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协议签订时,被告所继承的老宅已经灭失,依附于该遗产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协议所转让的标的物自始不存在,因此协议是不成立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或其上房屋都不享有任何权利,因此原告无权使用该土地搭建新房,亦无权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评析】

????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实际在于农村遗产房屋灭失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续继承的问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一旦遗产房屋灭失,依附于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而无法继承。分析如下:

????1、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被告父母所遗留的老宅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是可以由原告父亲和被告依法继承的。按照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继承了房屋,可以基于对房屋的继承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即便在房屋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亦应办理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方可对抗第三人。

????2、继承房屋一旦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不能被继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属于拥有“村民”特定身份的房屋所有人,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具有福利和保障性质,一旦地上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将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本案中,原告父亲和被告分别继承的老宅实际都已经灭失,被告所分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灭失,而原告父亲所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亦非基于继承,而是基于新建房屋且重新登记的新生权利。

????综上,笔者认为,农村遗产房屋灭失后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续继承,继承人可以通过申请分配登记的方式重新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