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耀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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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发布者:姚耀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987人看过


?庭前会议制度是新刑诉法的新增程序,该项制度的确立,让案件从审查起诉环节到庭审环节具有了一个良性过度,它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促进证据完善等方面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作为一项崭新的司法程序,该项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具体操作面临了诸多困难,尤其是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首先,根据新《刑诉法》第182条第二款的规定,庭前会议仅是正式庭审前处理程序性争议的准备程序,而非专为非法证据建立的庭前排除程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时,有的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可,有的则需要法官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而庭前会议作为庭审前的会议不应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次,庭前会议制度缺少独立救济程序,而非法证据排除关系到当事人重大权利的保障,法院在此阶段作出证据是否可采的结论,并不利于对辩方权利的保护。再次,对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为“可以”,在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案件中,若因辩护人没有异议而在庭审时不允许被告人表达自己的异议,就影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官仅通过庭前会议就对非法证据排除与否加以决断,未免显得不够谨慎。

????笔者认为,为了构建更为科学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庭前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应进一步探索建立独立的庭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第一,要解决被告人答辩问题。被告人作无罪答辩的,应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证据开示、排除非法证据。第二,要解决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的问题。庭前会议中证据的开示、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应当明确要求被告人在场并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第三,要解决仅审查程序性内容的局限性问题。从司法实务角度看,一些问题很难被截然地认定为程序性问题或者实体性问题,可以适当扩大庭前会议解决的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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