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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陈文昌律师: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有据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劳动争议案 |427人看过举报

     用人单位在赵XX被取保候审情况下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A公司在赵XX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妥当。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于法有据的。另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赵XX所任职务为A公司董事,及其控股的B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2、赵XX于2012年7月13日先被公安机关拘留,同日,其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3、赵XX涉嫌的犯罪为职务侵占罪;4、赵XX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在住院治疗,并未从事工作。

    综合考虑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案中,赵XX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应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鉴于此,A公司有理由怀疑赵XX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赵XX作为A公司的董事并实际控制其控股公司,在其犯罪嫌疑被排除前,A公司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认为赵XX暂不适合继续担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赵XX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此间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未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以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综上,A公司在赵XX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赵XX主张此间工资100000元及医疗费52632元的诉讼请求目前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需要说明的是,待赵XX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对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涉及并无不当。

(作者: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  陈文昌律师,1580111329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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