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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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被禁赛八年,比窦娥还冤吗?

发布者:陈文昌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1日|分类:私人律师 |373人看过

一、事件经过

     对于此次仲裁结果,通过微博罗列以下仲裁案件始末:


2018年9月4日晚至9月5日凌晨

尿检官和血检官对孙杨进行飞行药检。因孙杨质疑检测人员的资质,最终主要检测官未能带走他的血液样本。在此之后,收集样本的公司向国际泳联反映此事;


2018年11月19日

国际泳联认为孙杨违反国际反兴奋剂条例中的2.3(拒绝提交或提交失败)和2.5(蓄意破坏或蓄意破坏未遂),并举行闭门听证会;


2019年1月3日

国际泳联公布仲裁结果,宣布孙杨并未违反反兴奋剂条例;


2019年3月13日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无论如何孙杨的行为都构成抗检,并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孙杨和国际泳联提出上诉,在瑞士举行公开听证会;


2019年11月15日下午至11月16日凌晨

孙杨案听证会举行,有近200名媒体人员及公众到场旁听;


2020年2月28日

三个多月之后,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宣布孙杨败诉。


二、法律分析

     经过542天的反复较量,孙杨本人并未到庭,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终裁决:孙杨暴力抗检成立,孙杨被禁赛8年。 


这个结论相当于我国行政法上所规定的“暴力抗法”,“妨害公务”。


得知仲裁结果,孙杨感到很震惊,愤怒,申辩道:兴奋剂检查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并且当时同意不带走检查“样本”,怎么变成是我的错误?!

其聘请的律师作出声明道:开始是孙杨配合尿检和血检抽样的,但由于检查官违规用手机摄像,孙杨感到被侵害隐私,逐向相关领导汇报。领导和孙杨共同质疑检查官的身份:无授权,无资质,未经过培训。经双方签字同意把血样与外包装进行分离,不带走血样。最终检查官主动放弃此次检查。

到底是暴力抗检,还是检察官主动放弃了检查?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相信对这个实体问题,各执一词,必定有一方是在说谎。显然仲裁结果是完全采纳了当时检查官的全部陈述。


要搞清是否暴力抗检,应该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国际反兴奋剂检测机构委派的检查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这点有点类似于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构委派的“临时工”执法,是否为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这个问题在国内行政法上,“临时工”没有行政执法权这是共识。但反兴奋剂检测机构聘请的没有资质、没有授权的人员是否当然不具有执法资格,这种瑕疵是否必然可以认定为非法行为,正是孙杨及中国泳联质疑的关键点。如果这一点成立,认定所谓的检查官为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当然不能代表国际反兴奋剂检测机构,当然就不存在暴力抗拒的问题。


第二,如果以上主体资格问题不成立,那么,孙杨对检查官在当时的检查行为是否抗拒,情节如何,检查程序是否合规,显得格外重要。

我相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不可能仅仅只凭检察官的单方口头陈述,来认定暴力抗拒。一定还必须有其他的书证,视频资料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网上有一个细节说,当时由于双方发生冲突,有人指挥安保人员直接把抽好的血样和尿样进行破坏,导致检察官无法取得新的样本。如果真有这样的一个情节,则就给国际反兴奋剂机构以口舌,体育仲裁庭认定为暴力抗检行为似乎有一定的依据。


当然,仲裁结果既已出来,下一步就是要重点从违反程序和违背客观事实上两方面进行上诉,我看重点还是放在程序正义角度进行辩护,实体问题估计不是上诉庭的审查范围。

三、两点建议


第一,加强学习国际体育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之。同时尊重国际仲裁人员及执法人员,恪守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因为中国虽是体育大国,但大多数运动员还不了解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遇到的案件经验比较少,不懂又不加强学习很容易吃亏。


第二,遇有重大纠纷时,先想到的是找专业律师解决问题,而不是先想到找领导解决。特别是遇到国际体育纠纷,当运动员遇有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警告或处罚,一定要聘请专业的懂国际规则的竞技体育领域的律师代理,依法维权,而不是随便找一个国内的“万金油”式律师应付了事。


                                                               2020年3月1日于个园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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