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小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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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胜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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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XX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XX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发布者:苟小明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XX矿业公司与XX冶金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XX矿业公司将其矿山建设工程发包给XX冶金公司。后XX矿业公司以XX冶金公司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XX冶金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以确认其调解协议效力。

辩护思路

在诉讼过程中,若案情简单清晰,且诉讼成本较高,通过诉讼程序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时,可以适用调解程序。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若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后悔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仍可以再次提起法律诉讼。

判决结果

XX矿业公司应当及时结清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XX矿业公司承担。该区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的内容自该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

办案心得

有时候调解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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