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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赃这件“小”事,检察院可以做的更多一点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666人看过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妨从妥善处理退赃问题开始。

场景一:

律师小L正在为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的退赃烦恼。

案件定性没有什么争议,当事人本人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家属通情达理,对于亲人确实犯了罪这件事,痛心之余也愿意积极面对。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开的大背景下,尽快退赃争取谅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在退赃这件事上,却有了突如其来的变数。

几个犯事的小伙子,本就是远方亲戚,家里大人在案发伊始,都拍胸脯说退赃不是个大事,无论如何几家都要先把钱对出来,案件解决后再内部详细算账。

然而真到了要退的时候,分歧就出来了。共同犯罪,犯罪数额难以细分到个人。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无论如何都是谈不拢。

家属犯了难,小L也一筹莫展。

正在此时,小L接到了检察院来电。检察官希望本案能走认罪认罚程序,小L借机向检察官反映了家属协调退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检察官当即表示,院里正在考虑适时组织各辩护人及家属开碰头会,届时会对退赃问题进行统一协调。如果协调不成,会按照各自地位作用直接划分退赃数额,并以最终退赃情况对量刑建议进行考量。

听闻此言,小L及家属长舒了一口气。

场景二:

老M是一个很江湖的中年汉子。因为儿子小M的电信诈骗案,与律师小L相识。

儿子出了事,当爹的难免着急上火,夜不能寐。小一年的时间,老M走路的步伐虽依旧风风火火,但鬓角银丝又悄悄向上爬了几分。

“L律师,非常感谢你为小M的事费的心。但是这个钱我是不会退的,别的咱暂且不说,我现在就是算不明白这个账。说我儿子是组长,要按全组业绩来退。可是组里的业务员也都按各自业绩退了啊,他们退一遍,我儿子再退一遍,这不是退了两遍?公司上头还有老板和部门负责人,他们再各自退一遍,最后到底要退多少?全公司业绩才一百万,这么个退法,退下来要退三四百万?我算不明白这个账,我不退。”案件开庭审理后下判前夕,小L再次征求老M对退赃的意见,老M再一次斩钉截铁地回答。

其实老M不是不愿意退赃,开庭审理后不久,他还尝试发动过涉案人员家属,意思是大家一起凑一凑想想办法,把总数给凑齐了,先把赃退出来再说。

然而,这是一场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迄今为止,涉案人员退赃的寥寥无几,也许大部分家属心中都有跟老M一样的疑团没有解开吧。

场景三:

小Z的情况跟小M很相似。不过他找到律师小L的时候,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他们想打二审。

让他们坚定二审有“打头”的关键信息是,公司中很多地位层级作用比小Z高的人,由于按照全部认定数额退了赃,最后得以走缓,现在人都已经回家了。在这些走缓的人中,甚至还有一名公司股东,虽然参与管理经营少一些,但毕竟也是高级领导。领导花了大几十万退了赃走了缓,也让小Z家人看到了希望。

小L也不解地问小Z家属,为啥一审时候不退呢?家属总是闪躲这个问题,其实小L心里倒也明白,还是跟老M一个心病呗。

小L仔细研读了一审判决书,并且还做了个算数,虽然有几个人按认定数额全额退赃了,但最终全公司的人还是没退够认定的全部犯罪数额。

“经验”这东西并非总是有价值的,如果不能及时更新,经验就会成为包袱。

“司法经验”显然无法有效解答老M心中的疑问,更无法解决小M和小Z案件中的退赃困局。

与过去的“一案一人”相比,现如今绝大多数的经济犯罪案件都是团伙型犯罪,甚至集团型、公司型犯罪。

拿小M的案件举例,他们公司分四个层级:老板、分公司负责人、各业务小组,普通业务员。

从犯罪数额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的角度讲,他们分别依次对全公司业绩、分公司业绩、各业务小组业绩、个人业绩负责,没有任何争议。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在具体退赃问题上,每个人也都应该按照上面的口径进行退赃呢?

我觉得显然不是,都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解读,老M们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

其一,据以认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数额跟据以认定应退还赃款的数额并不是一回事。退还赃款的前提是获得了赃款。在绝大多数的公司型经济犯罪中,普通员工都是领基本工资的,至多再加个业绩提成。这个数额与认定他们刑事责任承担的那个数额往往相去甚远。出来辛辛苦苦上个班,不小心进个犯罪集团不说,还要往里倒贴钱,怎么想怎么迷糊。

其二,根据认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数额来进行退赃,难以完成基本的逻辑自洽。就像老M发出的那个疑问,按照这种退法,公司有几个层级,最终的全部退赃数额就是全公司犯罪数额的几倍。拿小M的案子来说,全案总共的犯罪数额才100万,但是照法院检察院那个意思退赃,能退个400万出来。那么多出来的300万是什么钱?

其三,简单机械的退赃认定,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追赃不能,社会关系无法修复。根据笔者的经验,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家属都不排斥退赃,即便是那些做了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国老百姓朴素的服从意识告诉他们,退一点,从不会是有坏处的。至于那些定性争议不那么大的案件,退赃积极性更强,就像笔者所描述的三个场景中的家属。“不患退赃而患退不均”,这才是家属真实的心态。一旦司法机关在退赃这件事上“嫌麻烦”、“和稀泥”、“怕背锅”,那么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消灭了绝大多数家属的退赃意愿,实际退赃数额远远不能涵盖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自然也无从谈起。即便少数人咬牙退了,也是心不甘情不愿,更有“花钱买刑”之嫌。

文章写到这里,很想为场景一中的检察院点个赞,但未经授权,笔者也不敢擅自实名处理。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铺开,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方兴未艾之际,该院的做法可谓是给同行“打了个样”。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妨从妥善处理退赃问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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