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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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一不小心就犯下的“罪”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83人看过


写在前面:本文系2019年12月4日宪法日当天,在开发区明湖办事处为社区矫正人员所作普法讲座讲稿文字整理版。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宪法日当天,与大家共同交流、分享一些法律知识。今天交流、分享的题目是“那些一不小心就犯下的罪”。

今天在座的各位,大多数都是社区矫正人员。从司法实践中来看,我国刑事案件羁押率是居高不下的,比如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离职员工被敲诈勒索事件,就是我国羁押率高的典型反映之一。

另一方面呢,对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措施,也是从严控制,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座的各位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

说不幸呢,是因为与刑事案件打上交道,终归不算是一件好事,说幸运呢,在座的各位终归是获得了相当程度的人身自由,可以有足够的空间、时间及条件去修复因自己之前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可以做到与社会不脱节,将来更顺利的回归社会难度更低。

其实从受领到本次交流、分享任务后,我就一直在想,要与大家分享点什么,大家最需要的是哪些法律知识。关于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及纪律要求,我想今天在座的司法所领导肯定比我还要专业,大家肯定也是反复研读过,我就不再班门弄斧了。

后来我想啊,一方面,大家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所犯的错通常来讲不属于严重罪行,或者核心人员虽然罪行较深,但我们本人只是居于次要、辅助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有一条绝对不能碰的红线就是“绝不能再犯事儿”。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经济生活愈加复杂化。今天我们刑法意义上的“犯事儿”,远非二三十年前那样容易理解和辨识。在以前,大家都知道,杀人不对,放火不对,大家不对,盗窃不对,抢劫不对,这些都是容易避过的坑,我相信大家绝对不会去触碰这种明显的红线。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相对模糊,甚至本人“稀里糊涂”就出事的情况,今天主要就这些情况简单与大家分享,帮助大家提高“避雷”意识。

一、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

工作生活中,难免亲朋好友相聚小酌两杯,酒后不能开车,醉酒驾驶已经入刑,作为“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相信大家都知道,但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可能构成本罪,估计是超出在座大部分人认知的。

《电动车新国标》对电动车的技术标准作了明确限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凡是不带脚蹬子,最高时速超过25公里,整车质量大于55kg的电动车,都会被认定为轻便摩托车,按机动车处理。

虽然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电动车新国标》并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具备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因此,根据《新国标》将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有扩大解释之嫌。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不乏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案例。但是我想,在座的各位恐怕经不起这个折腾,也不会有人想再去打场官司开个庭。

因此,对各位的忠告,饮酒不开车,电动车也不行,因为事实上据我观察啊,现在市面上至少80%以上的电动车都是超标电动车。

二、酒后挪车

还是危险驾驶罪,从刑法规范上来讲,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也就是说,只要有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认定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从而达到入罪条件。

危险驾驶自入罪以来,已迅速超越盗窃罪,成为中国“第一大罪”。现在司法机关也在广泛反思这个罪名的设立及入罪条件,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把握也是朝着更加人性化执法,进一步降低羁押率的方向发展。

但还是那句话,在座的各位经不起这事,这一条,也不要碰。

三、加个微信群也可能会坐牢?

重点讲一个迷惑性强的,“民族大业,资产解冻类”电信诈骗。

这种骗局对中老年人有很强的迷惑性,骗子一般利用微信群发展会员,往往先在微信群中转发一些诸如“国学经典”、“弟子规”、“三字经”等相对正能量的链接,等到时机成熟,就会利用事先伪造的政府公文,编造“巨额民族资产等待解冻,国家秘密工程”等谎言,骗取会员缴纳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会费,并承诺资产解冻后可以获取天价回报。

这种骗局本身并不高明,不过如果你很不走运的在群内比较积极、活跃,转发过几条链接,甚至被骗子冠以“种种职务”,那么你就很危险了,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作为诈骗罪帮助犯处理,即便你可能本身也是被蒙骗的,也没有拿一分钱。

无论是在座的各位本人,还是各位家中老人,凡是有加该类微信群的,立即退出,毫不犹豫。

四、三方身份销售推广,涉嫌诈骗罪

销售岗位、推广岗位是需求量比较大的岗位,各位在找工作的时候,也难免会遇到这样的岗位。

但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利用网络“三方”身份进行推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极高的风险被认定为诈骗罪。

所谓“三方”身份,是指为了服务网络推广,虚构一个与自身现实身份不相符的虚拟身份进行推广销售,比如说“男扮女”, “扮富二代”,“扮大款”等等。

目前我手上有好几个诈骗案件,就是这种利用三方身份进行推广而引起的,他们有的是卖保健品卖茶叶,有的是进行网络游戏推广吸引玩家充值,有的是吸引投资者进行项目投资,他们的共同点是,现在都在三看里关着。

当然,这种仅仅利用三方身份进行推广,而项目本身是真实存在的情形,能否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不同认识。但这种法律认识上的不同,不是我们今天所讨论的重点,我想说的是“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各位在求职时要擦亮眼睛,远离这类岗位。

五、高大上的“期货”、“原油”、“外汇”公司,同样有极高的诈骗涉案风险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期货”、“原油”、“外汇”等行业,都是国家特许经营行业,所以几个小老板随便注册个公司,搭个草台班子就想干这个行业,几乎必然是犯罪行为。

事实上这类公司的模式基本都如出一辙,建立一个假盘子,客户的投资根本就不进入(事实上也无法进入)真正的“期货”、“原油”、“外汇”市场,这种公司的真实模式是,客户投资的钱都在公司账上,早就被老板挥霍一空,而客户只是对着操作平台上的一堆“假数字”进行操作。

更有甚者,有些公司还会通过对客户进行“反向投资诱导”和“篡改软件平台交易数据”的方式,故意使客户“投资亏损”,进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的目的。

六、P2P民间高利放贷,涉嫌套路贷,非法经营等多个罪名

曾几何时,P2P是国家政策强力支持的项目,但时过境迁,一方面,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增大,P2P欠缺基本的风险管理制度,暴雷风险比起正常金融手段显著增高,另一方面,P2P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走偏现象。

自今年上半年以来,针对民间放贷行为,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连续发了好几个司法解释性文件,虽然对民间放贷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一定的纠正,但总体而言,尤其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仍然持续保持着对民间放贷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尤其一些非法放贷团伙,其核心成员间是单线点对点联络,一些单纯的放贷人员事实上并不完全知晓内情,很多借款人已经被这些放贷人通过“同行甩单”恶意垒高债务,有些甚至为此抵押了房产、车辆。

但是到了你面前,这些借款人却又完全一副可怜兮兮的模样,你以为你是在雪中送炭,殊不知极有可能已经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七、从非正规渠道购买便宜二手货,也有可能犯罪

前段时间听一个公安朋友讲了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他与另一名战友,受命远赴深圳抓捕一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这名嫌疑人的罪状是:竟胆敢以每台三千元左右的价格,从二手市场上收购了几台价值五六千元的数码相机。案涉数码相机经查证,属贼赃,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当然构成本罪。

听他讲这件事的时候,我的内心是很纠结的。也许是看穿了我的心理活动,他又作补充:“首先,相关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对这种情况,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其次,结合他的客观行为,他如果只买一次,还可以作出解释,但他反复多次购买,还能继续狡辩自己不明知?最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经手的财物系赃款赃物,这个证明标准是很高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了“推定”规则。总体来讲,凡是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又是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的,都有很高的涉及本罪的风险。

所以,大家在购买二手物品时,一定要注意从正规平台购买,以免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八、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借给别人使用,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如果有人对你说,他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暂时异常了,需要借用你的收款码收下款,并承诺给你一定比例的佣金,那你一定要小心了,有很高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风险。

我就处理过一个案件,当事人把自己的微信收款码给别人收款用,最后通过这个收款码走了8万多的账,这个人应得佣金800来块钱。还没等他拿到这800块钱,警察就找上门来了。原来,借用他二维码收款的那群人,是一个诈骗团伙。这可怜的哥们最开始被以诈骗罪共犯立案,后来经过律师介入,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估计一个案底是怎么样也逃不掉了。

以上,从生活、找工作、个人做生意等方面,结合我本人办案实践中总结的一些比较容易“踩雷”的情况,与大家作了一个简单的交流。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短短一个讲座交流的时间,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形。在座的各位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更应当树立牢固的红线意识,提高辨别力,务必不能踩到地雷,如果有拿不准的情况,务必寻求专业人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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