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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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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作用于特殊体质的被害人,诱发严重疾病导致死亡的,根据打击的部位及力度判断,打击行为较为明显、打击部位比较重要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暴力行为不明显、打击部位不重要的一般认定为意外事件;

轻微暴力行为作用下结合其他外在因素共同作用致被害人死亡的,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轻微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一般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可以视情况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轻微暴力诱特异体质被害人疾病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谢维良过失致人死亡案:(2016)京0114刑初416号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互殴,被害人被殴打后,因情绪激动、外伤、劳累等因素诱发冠心病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16)粤0111刑初1193号

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互殴,导致被害人胸部撞击衣柜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胸部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系胸部受钝性外力冲击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裁判要旨:该二起案件中,被告人确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该“故意”并非刑法意义上 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一般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故意”,旨在使得被殴打人身体出现痛感,而刑法意义上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旨在使被害人身体器官遭受较重损伤。

二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均系自身患有心脏病,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仅是诱发心脏病发作的因素,而殴打行为所造成的损伤并非致命伤,被害人的外伤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暴力程度较为轻微且未直接造成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殴打行为,尤其是在被害人自身存在特异体质的情况下才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发生的,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行为。

 


二、轻微暴力结合其他外在因素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2016)粤51刑终124号

被告人与被害人某日凌晨,因琐事互殴,其间,被告人徐某挥手打中被害人胸颈部,致被害人倒地且头部后枕部碰撞到地面。被告人见状即停手并蹲下去问被害人情况,被害人表示没有大碍,后二人均离去。致当天下午,被害人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经鉴定,死因系运动中的头部以后枕部为接触点与静止的钝性物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旨: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故意,一般殴打行为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要综合案件起因、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双方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三、轻微暴力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定性




邱云峰故意伤害案:(2016)京03刑初157号

被告人邱云峰与被害人在饮酒过程中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在被害人倒地后,又用脚踹其上半身,致使被害人倒地伤及头部后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醉酒状态下倒地,伤及头枕部引起血肿,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头部损伤系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肖凤来故意伤害案:(2016)京02刑初89号

被告人肖凤来与被害人因琐事互殴,其间,被告人多次用拳头猛击被害人面部、胸部等部位,将被害人击倒在地,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要旨:轻微暴力行为如果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行为即故意伤害行为,不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行为即一般意义上的殴打行为。

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要综合案件起因、有无预谋、有无使用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有无节制、双方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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