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遭遇了一件很闹心的事。
由于手上某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行踪飘渺不定,难以取得联系,笔者不得已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与其沟通案件进展。在短信的自述身份段,由于出现了“诈骗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等运营商单方面认定的所谓“敏感词汇”,笔者在未收到任何有效告知的情况下,被运营商单方面停止手机短信发送功能。
近半个月来,笔者一直认为是自己的手机坏了,直到向运营商客服反馈这一情况,才被告知手机短信功能被停止的事实。
笔者一方面是非常愤怒的,直接对客服撂话,立即恢复,否则等着收法院传票;另一方面,笔者也感到一种未知的恐惧,《1984》中big brother尚且不能完全拥有的绝对控制力,正在科技加持下迅速走向现实。
年轻叛逆时读《Yellow Peril》,作者说:“我真心希望书中描写的一切永远不会发生。能因这个预言失误被戴上谵语者的帽子,我一定视为最大幸事”。今天也用这句话为文章收尾。
附相关判例:
一、侵权之诉:(2018)粤0304民初22939号:张某某与XX运营商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张某某向其朋友王X发送内容为“…月…日起,北京地区开展XX酒春节优惠促销活动,每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以…元的价格购买两瓶飞天XX酒,原价为…”的短信,随即被运营商停止短信发送功能。张某以侵犯其公民通信自由权提起侵权之诉。
抗辩事由:运营商抗辩称实施商业性短信检测系依据公安部、工信部等主管部门要求而开展,是基于主管部门治理不良短信、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背景下而实施并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公民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原告手机号码的运营商,应保障原告手机号码的正常通信,不得侵犯原告的通信自由权。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其朋友王X发送的短信虽然包含有商业信息内容,但该短信只是向王X一人发出,并不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且王X也没有向被告投诉反映该短信是骚扰短信。被告为落实工信部的《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商业类的骚扰短信进行屏蔽、关停等处理,净化电信市场,初衷是好的,但被告不作甄别、核实,只凭短信内容,不结合发送数量、送达对象等因素,简单粗暴认定原告发送骚扰类的商业信息,关停原告手机号的短信发送功能,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手机发送短信,侵犯了原告通信自由权。
裁判结果:退还0.1元短信费,赔偿经济损失200元,书面道歉。
二、违约之诉:(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46号:戴X与XX运营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戴X因购房需要,向房产中介发送了5条购房需求信息,该信息被识别为商业广告,手机被停止正常的短信发送、接收功能。原告戴X遂提起违约之诉。
抗辩事由:同前,监管需要。
裁判要旨:戴X向案外人所发送信息内容并非违法类信息,亦不属于商业广告,移动XX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上述戴X所发送信息已经给信息接受者造成骚扰的情况下,仅凭借电脑审核认定即停止戴X短信服务功能,且至原审庭审之日仍未恢复该功能,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实际成立的电信服务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裁判结果:三日内恢复戴X短信通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