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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要严防公诉人搞“认罪认罚具结”突袭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356人看过

官方总是羞于承认“认罪认罚从宽”就是“诉辩交易”,其实大可不必,“诉辩交易”是一种很先进的司法制度,在美国,有90%的刑事案件都伴随诉辩交易与量刑协商。

过去的诉辩关系,是全面对抗的,双方交流往往有限,辩护工作也主要集中在庭审阶段。但在诉辩交易新模式下,刑事律师的辩护大大提前,在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中,90%以上的辩护工作都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

“诉辩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合作式的刑事诉讼模式,我们的检察官们显然还难以适应这种新型模式下的全新诉辩关系。相比法官,检察官们更加不喜欢与律师交流,技术比不上他们的,他们认为没有交流意义,浪费时间;技术与他们相当甚至强于他们的,他们认为是来找茬、死磕,更加不想跟你多说话。

检察官这个职业,就这样,全身上下笼罩着一种性冷淡式的自闭。这种自闭,在我国刑诉法全面引入诉辩交易制度后,所带来的一种破坏性后果,就是会驱动他们大大压减审查起诉期间,搞“认罪认罚具结”突袭,迅速将案件过渡到庭审阶段,以进入他们更熟悉的节奏中。在一些算不上特别重大,证据链又有缺陷的案件中,检察官搞“认罪认罚具结突袭”的动机就越强烈。

笔者近期手中就有两个案件遭遇了“认罪认罚具结突袭”。

一起是一个盗窃案件。这个案件的证据链存在极严重的问题。我的当事人盗窃了四块玉原石,其中三块由窝赃处即时起获,另一块退还给了被害人,案件侦查近一个月后,才由被害人提供给公安机关。最后的价格认定结论为,前三快玉原石加起来不到一万块钱,而最后一块竟价值十几万块钱。

这种明显反常的价格差异倒在其次,关键在于卷宗中没有任何关于第四块玉原石的信息。没有见到实物,没有见到照片,更谈不上让我的当事人对赃物进行辨认,只有一份对起获赃物过程的情况说明。也就是说,这第四块石头,价值占全案赃物90%占比以上的关键物证,甚至根本没有在本案中露面,就凭一个连照片都没有后附的价格认定书,就要给人定罪了。

这块石头是从哪来的,是否与我的当事人所窃取的石头是同一块,根本无法得到证明。这样的证据链,显然存在严重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然而,在我们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三天,阅完卷去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却被当事人告知,检察官已经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就来提讯了他,并且让他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是说,我们被检察官“突袭”了。

在详细向当事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后果后,当事人仍然决定不推翻之前所签署的具结书。好在,这个案件,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也是相当有诚意,这说明,检察官也注意到了证据链上严重的问题,否则不可能作出如此大幅度的量刑让步。

第二个案件,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有了之间被突袭的经历,我们长了个心眼,在案件即将移送审查起诉前夕,我们专程对当事人进行了额外会见。就交待了一件事:如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比我们先到,不要签任何东西,但也不要把话跟检察官说死,就只说已经委托了律师,律师这两天就会来,自己要先听听律师意见再做决定。

果不其然,检察官这次又想搞突袭。由于案件在外地,我们进行阅卷时,已经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三天,而检察官在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天,就已经到看守所提讯了我们的当事人,要求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提前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应对很得体,这次突袭被成功的防御。

这个案件,证据链也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但由于案件尚未完结,不便于透露。目前,该案正在量刑协商过程之中。

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因此,在当事人认罪的案件中,辩护人直接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当事人本人由于缺乏对刑事诉讼规则的了解,事实上并不具备量刑协商的能力。况且,量刑协商往往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个阶段,当事人本人甚至连在案证据有哪些都不知道,又谈什么量刑协商,拿什么进行协商呢?

检察院越过律师,搞突袭直接与当事人本人进行所谓“量刑协商”,这已经不是什么协商,公诉人对刑事诉讼规则的熟悉,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掌握,地位不平等所带来的心理优势,导致这是一场一边倒的“收割战”,如果没有刑事律师的提前介入,当事人本人几乎难以幸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律师的要求不是降低了,反而是更加提高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中,对刑事律师的需求程度及依赖程度,不是降低了,反而是提高了;刑事律师在这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下,作为空间不是变小了,而是更大了。

在诉辩交易游戏规则未取得全面共识前,刑事律师要严防公诉人搞“认罪认罚具结”突袭,提前介入,把量刑协商的主导权抓到手里,避免“稀里糊涂“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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