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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9日|分类:债权债务 |326人看过

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而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了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2017)闽民终277号:林圣道、柳田万里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原告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对借贷关系进行自认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判决原文:关于柳田万里枝与林圣道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关于汇款的法律性质,林圣道在录音、二审两次调查中陈述相互不一,无法自圆其说。林圣道二审提交的录音整理资料第4页(16分19秒),林圣道说:“你这边的单子是贤文50万,我还欠你60万。我50万、60万,我背都背得出来”。二审第一次调查(2017年4月25日),林圣道陈述:“本案是属于借款关系……”。第二次调查(2017年6月27日),林圣道主张柳田万里枝的汇款系投资款。现林圣道所举证据不足以认定投资的事实存在,综合林圣道本人的陈述,以及上述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一审认定双方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二、(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XX程、上海格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双方存在资金往来,在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前提下,可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

判决原文:本案中,格银企业提交的原迅源公司向XX程转款的部分凭证上虽记载为“保证金”、“贷款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转账”、“往来款”,但上述款项均已进入XX程账户,原迅源公司与XX程之间已形成实际的资金联系。现格银企业认为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XX程承担还款责任,并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格银企业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XX程,XX程应就其合理占有上述款项提供证据证明,现XX程无法证明其占有上述款项系原迅源公司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其对相应案涉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三、(2018)最高法民终870号:和昌(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堃晖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被告抗辩转账系基于其他事由产生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原文: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和昌公司认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应当由和昌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和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系其他往来而与本案无关。

四、(2018)最高法民申2068号:杨杰、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依据《规定》第十七条抗辩并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原文:“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杨杰仅根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乾宝通汇公司抗辩,称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并于二审中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该公司与杨杰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杨杰亦认可双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之事实,故杨杰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杨杰未就其与乾宝通汇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

五、(2017)最高法民申5134号:刘小平、高磊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依据《规定》第十七条抗辩并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裁定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二审时高磊承认收到刘小平1200万元,但抗辩称涉案款项是投资款,并提供了其向刘小平开具的股权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二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所做陈述,认定高磊提供的证据对刘小平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形成了有效抗辩,并无不妥。刘小平仍需进一步就其与高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刘小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二审判决驳回刘小平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小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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