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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业特殊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评价的阻断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322人看过

案情简介:

某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在整合Z市原有近20家瓶装燃气充装企业基础上,迅速占领Z市瓶装燃气充装市场份额达90%以上。随后,为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公司高管赵某、钱某、孙某等人,在公司销售部基础上建立所谓“市场维护”队伍,对非法送气服务人员进行报警举报,致使多名非法送气服务人员被拘留、罚款。

涉案组织被公诉机关指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市场垄断地位及为维护市场垄断地位对非法送气服务人员进行“恶意举报”成为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两大支柱。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理解

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对于准确定性、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意义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为了与正统社会相对抗而存在的,只有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才意味着在正统社会之外还存在一个非法的、地下的“黑”社会。是否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成立的决定性标志。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行业或社会的非法控制是相当于合法控制而言的,政府对社会实施的管理是一种合法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一定行业或者区域的控制是非法控制,这种非法控制对抗合法控制并削弱合法控制,这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反社会性与反政府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性、经济性与暴力性都是实施非法控制的手段。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都是为达到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目的的行为手段。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前三个特征是为最后一个非法控制特征服务的前提条件。进行非法控制,正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有行为的出发点和归宿,带有犯罪组织社会化的本质属性。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上就是对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组织。

如果对相关区域、行业的控制不具备非法性,不以对抗甚至颠覆正统统治秩序为目的,不具备破坏政府合法控制的可能性,则不应评价为“非法控制”。

二、瓶装燃气行业系特种行业,其监管秩序有别于自由市场监管秩序

(一)瓶装燃气主要成分丙烷、丁烷、二甲醚等,具备高度易燃易爆的物理特性,均已被收录为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为“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瓶装燃气的主要成分为丙烷、丁烷、二甲醚。《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中明确将上述三类化学品分类为危险化学品,均为一类易燃气体。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瓶装燃气行业实行专营管理,并制定了多项禁止性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也对瓶装燃气行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分销多环节做出了多项禁止性规定,限于篇幅,不再摘录。

但首要,也最关键的一点是,瓶装燃气主要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其采取专营管理。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违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专营秩序,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次,瓶装燃气具备高度易燃易爆特性,对储存、运输条件有着严格的物理条件限制并对相关从业人员具备较高专业素质要求,一旦在储存、运输环节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场所储存瓶装燃气和使用不合规工具运输瓶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瓶装燃气行业特殊性阻断对涉案组织非法控制特征评价

(一)瓶装燃气行业属于天然性地域垄断行业,监管惯例对其实行地域性监管,具备市场垄断地位不能视为非法控制

瓶装燃气的成分需要考虑用气地的气质、气压、温湿度等多重物理因素,还需要对配套灶具进行适应性改造。因此,瓶装燃气行业属于天然性地域垄断行业。

在监管上,全国各地都遵循区域性经营这一监管惯例。全国多地还专门出台了瓶装燃气管理规定,明确了瓶装燃气区域经营监管原则,其中浙江省发布了建立瓶装燃气跨区域违法经营执法协助机制的相关文件[1]。

市场相对整合或联合经营,是消除无序竞争、规范瓶装燃气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如HH市取缔了原7X家销售网点,重新规划设置销售网点10个,统一燃气市场价格,企业成立运输车队统一配送;ZY市X家充装企业成立一个联合体,统一管理、统一经营;WLMQ市整合成2家公司运营,占市场份额的80%左右。

瓶装燃气行业固有特殊性造成了其天然性的地域垄断经营特性。全国范围内无论在监管上还是实践中,都普遍存在市场相对整合或联合经营的现象,这是行业属性所致,不能视为刑法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

(二)涉案组织没有滥用市场地位恶意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涉案组织在整合市场后,并没有滥用垄断地位恶意抬价,其在当地瓶装燃气售价在全国范围内仅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市场秩序没有造成任何扰乱。

(三)对非法送气服务人员采取报警举报的行为恰好证明涉案组织不追求对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

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在组织形式上未得到国家认可并且与当政者利益相悖、文化形式不同、积极向国家政权渗透的一种有组织犯罪,表现出明显的“国家腐蚀性”。从这个角度讲,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保护的法益为“正统社会秩序及政权统治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国家治安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自然是“正统社会秩序及政权统治秩序”的子集。

非法送气服务人员在不具备相关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非法经营、违规储存、运输瓶装燃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不仅违反国家对行业相关禁止性规定,更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直以来都是各级政府严格监管并严加打击的违法行为。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都不应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从这个角度讲,涉案组织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公共秩序,反而有助于维护区域及行业秩序。涉案组织始终坚持依靠政府部门维护市场秩序及公司利益,也恰恰说明涉案组织根本不追求对一定区域、行业的非法控制。

总之,是否对抗并削弱合法控制,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关键所在,认定涉案组织是否具备“非法控制”,需要结合包括行业特殊性在内的多重因素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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