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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暴力收车”应如何维权

发布者:刘臣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74人看过

一、案情回顾:一场既离奇又常见的“暴力收车”案

吉林省长春市的罗女士贷款买了一辆名牌轿车。有一天,她忽然接到以银行名义打来的电话。对方讲,为证明车辆在使用中,需要她开车去对方指定的地点拍照。在拍摄过程中,车却被一众人强行开走了!

贷款买车是目前一种常见的购车方式,从个人角度来说,贷款买车,能让更多消费者提前购车,存钱压力也相对少了很多。有买卖就有利益关系,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甚至不惜采用坑骗甚至违法手段。如在跟客户签订相关购车合同的时候,提前预设一些陷阱,比如说要求客户签订一些霸王条款,一旦出现违约,动辄偷开车辆甚至暴力收车,并向客户索要巨额的违约金、拖车费。

二、以案释法:“暴力收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有组织犯罪

收车行业中很多人认为,拿着银行或担保公司的合同去把欠贷抵押车拖回,不会触犯刑法,是“正当收车”,是“伸张正义”,其实这些人正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所有的欠贷车只有银行或金融公司起诉到法院,先进行查封,然后通知车主还贷,再通过执行局对欠贷车辆进行扣押拍卖才是正当合法的途径。没有执法权的人或机构以“正当收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有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收车人实施了殴打、压制他人反抗的行为和开走车辆的行为,两个行为中,开走车辆的行为是行使债权行为,而压制反抗行为是手段行为。收车人虽受雇行使合法债权,但债权不得滥用,个人行使债权时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即使是债权人本人亦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讨债,更不用说是与债务无利害关系的收车人。本案中众收车人依仗人多势众,事中根本不留给被害人罗女士反应时间,强行将其拉下车并将车开走,其暴力程度完全符合“强拿硬要”的特点,且该车价值远超强拿硬要财物一千元的构罪标准。

此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收车”行为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对某些受雇于公司,从事有组织暴力收车行为的团伙,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集团或恶势力集团,同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四个特征的,还可能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以河南省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公安局明确定义以公司名义出现的涉嫌高利贷、套路贷非法讨债,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经济纠纷的“收车队”、“讨债公司”、等为黑恶势力。

目前办理的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中,“暴力收车”型犯罪占据相当比例。此类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索取的债务多为合法债务,绝大多数所涉纠纷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当事者维权方法亟待正确引导;二是涉案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匮乏,法制意识淡薄;三是收车过程中多伴有暴力行为,动辄施暴的倾向十分明显。

三、律师提醒:遭遇“暴力收车”应如何维权

首先,在经济活动及日常生活中,当事人应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纠纷产生时,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消极躲避或者采用非法手段强行索要,以免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其次,消费者在办理购车贷款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避免踏入套路贷陷阱。尽量通过正规途径贷款,不能通过一些不正规的所谓担保公司担保购车。在分期购买车辆以后,尽可能按时还车贷。

再次,当事人应当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证据应注意收集和保存。

最后,万一发生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冷静应对,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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