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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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十堰某某总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111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1996年入职十堰某某总公司,工作年限长达27年10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858.93元。2023年,公司因经营状况变化,未经与刘某协商,单方决定将其工资降至1550元/月,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刘某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工资标准,均遭拒绝。刘某遂委托计金秀律师,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刘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单方降薪的通知文件、刘某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邮件等证据。

二、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应补发工资差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主张刘某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27年10个月应按28个月计算。

三、庭审应对:庭审中,公司辩称降薪系因经营困难,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计律师指出,根据(202X)鄂030X民初6454号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尤其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变更行为无效。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降薪,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构成违法,应按原工资标准补发差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堰某某总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降低刘某工资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补发工资差额1216.46元。刘某因此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工作年限为27年10个月,按1858.93元/月×28个月计算,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2050.04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庭审应对,成功认定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并为刘某争取到工资差额及高额经济补偿金共计53266.5元,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长期服务劳动者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14203202611025840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