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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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天驰君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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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特点及问题分析

发布者:郑勇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电信通讯 |3303人看过


一、趋势特点

1.涉案群体低龄化。互联网属于新生事物,创新发展快,年轻人熟知网络软件运用,碎片化时间多,接触网络时间长。但因社会阅历少、防范意识差,容易成为被害人,同时也容易被发展成下线成为诈骗团伙成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少为90后甚至00后,很多为在校学生和没有稳定工作者,呈现年轻化趋势
2.犯罪组织公司化、产业化。实践中,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犯罪团伙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成立专门公司,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公开招揽成员,以企业管理方式刺激团伙成员实施犯罪,整个作案过程不断精细化、标准化。网络犯罪越来越表现产业化的特征,并以网络诈骗为中心形成多个关联犯罪团伙:一是专司策划骗术、拨打电话的直接诈骗团伙;二是盗卖个人信息团伙;三是提供非实名电话卡、银行卡团伙;四是提供网络和通讯技术支撑团伙;五是专业洗钱团伙。上述团伙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或临时搭配,分工明确,紧密协作,形成以电信网络诈骗为核心的犯罪“产业链”。   
3.诈骗领域广泛。嫌疑人精心设计剧本,周密策划过程,诈骗名目众多,涉及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征地拆迁、精准扶贫、金融信贷等多个领域。由以往“中奖信息、婚介职介、办理证照、冒名顶替”等传统事由发展为“投资理财、补贴退税、刷单诈骗、民族资产解冻以及区块链虚拟币诈骗”等。嫌疑人事先收集被害人信息,对特定目标实施“精准轰炸”,作案更易成功。疫情期间,出现多起口罩、额温枪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咸鱼等网络平台,发布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售的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目前防疫形势趋于平稳,但仍处于常态化防控阶段,涉疫网络诈骗案件仍有可能发生。
4.犯罪手段隐蔽。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犯罪嫌疑人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使用不记名的手机卡、网络虚拟电话、虚假或者异名银行卡,犯罪过程不易留痕。诈骗成功后通过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点卡商城、赌博网站等迅速转移赃款,资金去向难以查明,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如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以购物返现”“区块链”“金融理财等新形式,借P2P、网贷、众筹、虚拟币之名,掩盖其犯罪本质,迷惑投资人。实践中网络犯罪开始出现从“明网”向“暗网”转移的作案手法,通过多层数据加密,匿名访问难觅踪迹。如王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暗网”经营“夫妻交友、全球华人夫妻交流平台”长达2年,案件线索才被发现。
5.社会危害巨大。互联网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辐射范围广,嫌疑人充分利用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犯罪辐射区域突破了地域甚至国界限制。犯罪团伙通过购买境外网络服务器,将网络终端设在国外,境内、境外犯罪分子勾结配合,从境外终端设备接收信号,进而实施电信诈骗活动,规避国内网络监管,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因利用网络手段的叠加效应导致受众覆盖面更广,危害后果更为严重。
6.催生黑灰产业。受利益驱动,一些不法人员利用行业监管的漏洞从事灰色产业,如盗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贩卖银行卡和手机号、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提供通讯线路、专业转账取款、提供分析工具软件、制作木马程序等等。尤其是银行卡、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明显,违法办卡贩卖现象突出,违法办卡贩卖人员逐渐形成专业化、区域化、职业化发展趋势。上述犯罪黑灰产业链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而发展,不仅侵害群众利益,还侵蚀信息安全、金融安全,严重扰乱行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面临的疑难问题
(一)案件管辖问题较为突出。网络犯罪一般跨区域作案,往往涉及全国各地,伴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罪名,管辖问题较为突出。对于有多个犯罪地的网络犯罪案件,有的案件中侦查机关争相立案管辖,有的互相推诿以致延误侦查时机。跨区域案件一般均存在指定管辖的情况,因需层报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进度。此外,对“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上级公安机关已经指定立案侦查,后续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是否还需指定“多层级网络犯罪案件中,是否其中一个环节在本地,其管辖的犯罪事实就可以向上层、下层及其分支无限扩展”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存在起诉后被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退回案件的情况。
(二)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界定难。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应用,网络、电信与诈骗手段结合日益紧密,方式也层出不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普通诈骗犯罪较难区分。电信网络诈骗与传统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除了具备传统诈骗的结构特征外,还应该同时符合利用电信网络为犯罪工具、犯罪过程具有“非接触性”等特征,但如何把握还需研究。如犯罪嫌疑人利用“陌陌”“摇一摇”等应用程序联系到被害人后,再点对点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定普通诈骗罪还是电信网络诈骗存在争议。
     (三)案件侦破抓捕、调查取证难。一是侦破抓捕难。该类犯罪以网络电信为载体,采取远程、非接触化方式实施诈骗行为,被害人难以直接指证嫌疑人。有的团伙成员之间素未谋面,仅以网上虚拟身份进行勾连,即使抓获同案犯也无法相互指证。嫌疑人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即时清零发送日志,利用网络漏洞隐蔽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定期更换作案电脑、手机,销毁电子数据载体等,导致案件侦破难。跨境诈骗集团中不少首要分子、幕后操纵者、地下钱庄人员均在境外,较难抓捕,归案的大多是犯罪集团中的低层级人员,导致全链条及源头打击难。二是电子取证难。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痕迹存在于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本身提取、固定和保存较为困难。有的网络公司以用户隐私为由拒绝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证据,造成取证阻碍。部分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识不强,不能全面、重点、及时地把握事实和证据,后因时过境迁证据再难补充到位。此外还存在电子证据收集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如对原始提取过程未做笔录记载说明,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标注不清等,给案件的顺利审查带来困难三是跨区域、跨境协作取证难。网络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区域广泛,通常涉及到冗长繁杂的审批手续,导致办案周期过长。尤其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增多,涉及到境外取证,但司法协助方面还存在手续办理复杂、时间长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
    (四)司法认定难。鉴于网络犯罪的复杂性,公检法机关在证明标准、法律适用、追诉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未能达成有效共识,导致案件在各诉讼阶段可能出现不同的处理决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数额认定难。电信网络诈骗危害面广,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取证工作量大。部分受害者因被骗金额较小没有选择报案。同时因受害者数量多,侦查人员因管辖所限只能对本辖区的被害人取证,难以全面收集被害人言词证据及相关材料,实际认定的诈骗数额往往低于真实诈骗数额。此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居多,对组织者、领导者按照犯罪集团全部数额定罪量刑没有争议,但犯罪集团的参与者往往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辩解只对其具体参与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如某案,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级别依次为老板、经理、大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业务员的犯罪数额究竟是仅认定自己参与诈骗的数额,还是所在小组的犯罪数额,有待进一步统一认识。
2.主观明知认定难。主观故意的认定涉及罪与非罪的问题,对此嫌疑人多有辩解。网络犯罪案件往往呈现集团化作案,有“平台方”“代理方”“软件方”“打群方”等各犯罪团伙。对位于犯罪集团上层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其主观故意没有争议。部分基层业务员级别较低或入职时间短,对前道、后道程序没有参与或者参与度不高,辩称主观不明知。在微信聊天记录、后台数据等客观性证据未能及时调取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成为难题。如某诈骗案中,到案众多犯罪嫌疑人均辩解,尽管意识到自己是在微信群中做“托”,转发虚假信息,诱导被害人在平台注册投资“区块链”,但不清楚后台系人为操纵涨跌以消耗被害人资金,直至被抓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
3.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一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界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提供软件服务、提供资金流转者对犯罪的故意可能有一定的认知,但在电信诈骗或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抓获的情况下,无法证实双方有直接的意思联络。在这种情况下,仅有帮助者单方面的认知,认定为片面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存在争议;二是帮助取款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帮助取款人明知自己所取款项来自于电信诈骗活动并且知道活动细节的情况下,认定诈骗共犯没有争议。但在帮助取款人并不知道该电信诈骗活动具体细节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电信诈骗共犯存在争议。三是虚拟财产的认定问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规定:盗窃虚拟财产的不以盗窃罪处理,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既有认定为财物的判例,也有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判例,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4.办案标准还需统一。网络电信犯罪案件中,对于跨境分工明晰的犯罪集团通常指定不同地区管辖办理,各地办理的只是其中一个小组人员。对业务员、技术人员等是否应当追责、主从犯认定、数额认定等方面,不同的办案机关做法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有待进一步消弭分歧,统一认识。
5.追赃挽损难。诈骗集团往往存在专业的洗钱团伙(“水房”),洗钱手法日趋专业,地下钱庄相关人员往往难以抓捕到案。嫌疑人在诈骗既遂后将骗得资金在短时间通过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多次转移,涉案资金辗转多个账户并被不停拆分、转账,在不同地方提取、藏匿、分赃,资金流向复杂,难以查证。尤其是涉及跨国(境)的诈骗犯罪,因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追赃挽损工作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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