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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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两个明知”的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发布者:郑勇刚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1日|分类:刑事辩护 |420人看过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的身份是警察,且明知对方是依法执行职务。如果不知道所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人员,或者将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误认为是非法的,则缺乏本罪的犯罪故意,应当按照认识错误的理论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其他犯罪论处。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警察)的伤害行为,如何准确区分该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还是妨害公务,关键就在于是否明知对方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明知对方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而且必须两个明知同时具备,比如:针对未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伤害行为,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而不能认定为妨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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