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5月2日,被告张某驾驶被告林某所有的小客车在黄州区西湖一路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律师观点分析:
当地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大队作出事故判定,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方原告无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小客车购买了A保险公司的保险,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结果判定:
报告A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各项损失67962.55元。
2.被告A保险公司偿还被告张能够垫付的医疗费8525.8元。
3.被告林某系车主,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