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假期:
①基本产假: 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奖励假)=178天
②一胎:顺产一胎 178天
剖腹产一胎 178天+30天(难产假)=208天
③二胎:生育二孩(顺产) 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奖励假)=178天
生育二孩(剖腹产) 178天+30(难产假)=208天
④特别提醒:98天产假中,产前休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多加15天产假;男方享有15天陪护假;2017年3月21日,深圳取消晚育假;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
⑤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2.关于其他产假
①产检假、保胎假:产检假,工资正常发;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需开具医师证明);
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②产前假:目前广东省、深圳市对于产前假没有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批准的,可按照病假标准发工资。
同时《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③哺乳假、哺乳期:
1)哺乳假:经女职工申请和单位申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工资双方协商。
2)哺乳期每日哺乳时间:哺乳期1年,每日1小时,多1个婴儿多1小时,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3)特别提醒:哺育期期间,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第一次到期的,不能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顺延至哺乳期期满(一年)为止,届时,再向员工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次到期的,则适用无固定期限有关法律规定。
3.生育津贴相关法律规定:
1.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① 女职工原工资标准:足额缴生育险的情况下,按生育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② 广东省及深圳市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或原工资标准较高者:单位未缴或未足额缴生育险的情况。
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1.产假假期:
①基本产假: 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奖励假)=178天
②一胎:顺产一胎 178天
剖腹产一胎 178天+30天(难产假)=208天
③二胎:生育二孩(顺产) 98天(正常产假)+80天(省条例奖励假)=178天
生育二孩(剖腹产) 178天+30(难产假)=208天
④特别提醒:98天产假中,产前休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多加15天产假;男方享有15天陪护假;2017年3月21日,深圳取消晚育假;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包括基本工资、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
⑤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2.关于其他产假
①产检假、保胎假:产检假,工资正常发;保胎假工资按病假发(需开具医师证明);
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②产前假:目前广东省、深圳市对于产前假没有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批准的,可按照病假标准发工资。
同时《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③哺乳假、哺乳期:
1)哺乳假:经女职工申请和单位申请,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工资双方协商。
2)哺乳期每日哺乳时间:哺乳期1年,每日1小时,多1个婴儿多1小时,工资照发。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