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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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违规,如何合法处分?律师支招:6大要点!

发布者:郭鹏飞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9日|分类:行政 |1178人看过

本文不持立场,只说司法实践及管理、取证技巧,针对也只是极少部分违规的员工。我们相信,企业只有处分甚至淘汰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才能促进企业良性发展,进而才能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这恰恰是对其他好员工权益的保障。

  本文主要讲应在什么时间内应作出处分、行政处分有哪些类型、行政处分规定的建议、经济处分的类型、过渡性惩戒、避免处分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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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处分的时效

  一般来说,越早处罚,处罚就越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否则很可能被裁判机构认为是单位故意找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一般要在违规后的多长时间内处分,合理性更足呢?现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已于2008年被废止)的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不过这个规定已失效。

  要说服裁判者,可以举示浙江的类似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八、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答: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一般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5个月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2

  行政处分的形式

  关于纪律处分可采用的形式,现时也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参照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在现时的企业规章制度中,最常见的有: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书面警告、诫勉谈话、记过、记大过、辞退等。

  关于降级及撤职,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中的岗位变更,而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法定的情形有三种:(一)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二)第四十条第二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中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时,可以降级或撤职。

  因此,从劳动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降级及撤职,并无依据,会存在一些争议。当然,如果是一些特殊的岗位,在岗位上所犯错误会造成公司更大的损失或公共利益及安全受损,这种调整是没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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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分规定的建议

  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行政处分的规定,如下建议:

  (一)不要有“口头警告”之类的处分,因为无法取证,无法对小错不断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处分的层级不宜太高,否则制度设计及处罚适用的难度会增加,建议三层:记过、记大过、开除,即可。也可根据行业特性,增加书面警告;

  (三)同一行为,不应有两种以上的处分方式,否则处理的合理性很难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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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处分的形式

  (一)减发绩效、考核奖金,具有合理性。

  此情形下如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或规章制度中有规定,减发相应的奖励或考核款项,无疑具有合理性;

  (二)降薪,有争议。

  此情形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如上述降职一样,同样存在一定的争议;

  (三)罚款。除深圳外,一般不合法。

  1.一般是不允许罚款的。

  虽然已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该条例之所以规定企业可以罚款,是因为一些国企曾经负担类行政的职能,这是体制及观念的问题。不过罚款明显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就对此持明确的否定态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但深圳有特殊的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赔偿损失。

  根据过错程度以确认赔付比例。

  5

  过渡性惩戒

  停工学习、停职学习

  参照失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法第十二条对职工的惩处形式进行过规定,即“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而其中并没有将停工处分规定为惩处形式之一,不过,法律上也没有禁止停工的处分。

  但此模式带来一个较大的争议,可能会被认定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而认定违法,同时,适用这种停工、停职方式进行处分,应避免时间过长。

  6

  各类处分适用应避免冲突

  一般而言,同一种行为,如果作不同的行政处分,就会被认定属于一事多罚,不具有合法性。但同一种行为,既作行政处分也作经济处分,或作多种经济处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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