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报道、上海二中院、东坡法院、山东高法
43岁的甄珍(化名)结婚12年后丈夫去世,在整理丈夫杨海(化名)的遗物时她发现,自2018年6月开始,杨海开始在抖音上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直至2020年6月去世。在这近两年间,丈夫背着妻子杨海充值多达一千四百多笔,其中多以百元、千元为主,累计换成了25595336抖币,并使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包括陈心在内的“抖音”平台主播,交易“抖币”个数从个位数到五位数不等,交易次数达12961次,其中打赏给陈心的虚拟礼物合计消费25438646个“抖币”。根据抖音的规则,充值1元可以获得10个“抖币”。也就是说,杨海打赏的金额约254万元。
同时,甄珍发现,杨海一直与陈心用微信聊天并线下见面,购物记录显示,其陆续在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卷发棒、中秋月饼、唇膏、床垫等,收件人为陈心。2021年,甄珍将陈心与短视频平台方告上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张被告方返还打赏金额。
甄珍认为,杨海未经甄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甄珍有权予以否认并要求退回。
陈心辩称,杨海的充值、发送虚拟道具的行为为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行为,而日常家事范围涵盖必要的日常文化消费及娱乐,抖音平台作为外部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陈心和抖音均提到,杨海属于高收入人群,其生前的充值、打赏行为系其精神消费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法院认为,抖音平台作为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人力上,都难以就杨海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否侵害其他共有人权益作出审查和判断,且甄珍也未能举证证明抖音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杨海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日常生活所需除了物质需求外,还应包括精神需求。杨海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抖音平台长期、多次充值、打赏,甄珍也未在期间内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畴,应为有权处分。
甄珍的主张第二个理由便是,杨海向陈心赠与财物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她认为,杨海和陈心长期线下见面、赠送实体礼物,杨海将陈心视为情人,在七夕等节日也曾向陈心赠送礼物,已超过正常男女的交往范畴,而非普通的主播和粉丝关系。
法院认为:杨海的充值行为针对的是“抖音”平台,与陈心无关,充值本身并未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打赏尽管针对的是陈心,但甄珍提交的杨海单方面向陈心赠送礼物、发送暧昧短信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海与杨心之间存在其他不正当关系。因此,杨海、陈心及抖音平台的行为均未违反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不影响杨海充值、打赏行为的效力。
最终,法院判定案涉合同应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不存在效力瑕疵或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驳回了甄珍的全部诉讼请求。
已婚男士钟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后和直播平台一起被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请求。
钟先生的妻子江女士主张:直播打赏属于无偿赠与法律关系,其丈夫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钟先生在一年半的时间内频繁打赏,累计打赏数额较大,显然不属于家庭生活经营需要。而且在此过程中,为了避免被自己发现,钟先生还通过编辑虚假银行短信的方式,进行了隐瞒,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判令直播平台全部返还充值打赏款。
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因为双方签订了《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直播平台也已经根据协议,向钟先生提供了视频直播、视频上传分享、搜索、虚拟社区币等服务。钟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受自身签订协议的约束,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双方之间也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法院认为,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不限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需求,也包括文化和娱乐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之不断变化。
通过手机观看网络直播表演以及充值使用虚拟社区币服务,并未超出我国居民常见文化和娱乐服务消费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在此范围内,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作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钟先生每次充值的行为均具有独立性,不能只看累计总数,其每一次充值行为均与直播平台建立一次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结合钟先生、江女士陈述的家庭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其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等多种因素,法院认为,难以直接认定钟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必然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且在直播平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网络服务后,主张返还充值金额会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显著不公、违反公平原则。
因此,法院驳回了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王某于2016年在某直播平台注册账号,开始观看网络直播。每当夜深人静、妻儿熟睡之时,他总是喜欢在陆某的直播间逗留。直到2019年,王某前前后后共打赏给陆某价值90余万元人民币的虚拟礼物。王某的妻子张某知晓此事后,将丈夫王某连同直播平台、主播陆某一同告上法庭。
张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主播,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损害了夫妻共同的财产利益,属于无效行为,要求被告直播平台和主播陆某返还其丈夫充值、打赏的款项。
一审杨浦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评析】
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作为裁判者,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
原告与被告莫某系夫妻。2020年1月开始,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了《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抖音充值服务协议》,成为抖音平台用户,并在抖音平台充值大量现金。7个月内,被告莫某将购买的408.5442个抖币(折合人民币为40.85442万元),通过虚拟礼物的形式,多次在抖音主播即被告丁某某直播间内进行赠与。打赏赠与款由第三人微播公司平台与被告丁某某按50%的比例分配,分别获取收益为20.42721万元。
1.被告莫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签订有《抖音用户注册协议》,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根据该协议,被告莫某的合同义务只是承担流量费、上网费,莫某的打赏行为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必须履行义务,是莫某的自愿行为,属单务行为。因此,案涉的打赏行为是莫某对主播的赠与行为,不是履行网络服务合同的消费行为。
2.案涉打赏费用达40万余元,且是被告莫某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行为,是用原告和被告莫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打赏,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知道莫某的打赏行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的外,应当在取得对方同意之后进行。被告莫某在本案中的赠与行为因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的诉讼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莫某擅自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莫某就原告的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第三人微播公司对打赏款的一半予以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
3.由于被告丁某某与第三人微播公司对被告莫某的案涉打赏赠与款各分得50%,从公平原则考虑,应由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213605万元。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的规定,东坡区法院判决被告丁某某和第三人微播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213605万元。
【法官说法】
因案涉金额较高,纠纷难化解,承办法官在多次调解未果后,针对成年人自愿打赏的行为和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个关键点,制定了层次分明、条理清楚的庭审提纲,并在庭审中,严谨细致依法查清了案件部分事实,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打赏主播导致的各类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不仅有用户起诉主播的,也有用户的父母起诉主播的,无论哪一类,损失的不仅是金钱,还伤害了亲人之间的感情。所以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理性消费,打赏主播需谨慎,千万不要“线上刷得爽,线下悔青肠。”
男子婚内打赏女主播21.5万元,离婚后,妻子告上法庭
张女士和吴先生(化名)2012年结婚,2019年年初,张女士发现丈夫吴先生与某直播平台的女主播林小姐(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二人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后,张女士才发现,在与吴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先生在某平台有多次充值行为,并以“赠送礼物”的方式打赏给主播林小姐。
吴先生承认自己在婚内通过某平台充值“打赏”主播林小姐4.5万元,除此之外还私下转账给林小姐17万元,吴先生承诺将上述总计21.5万元归还给前妻张女士,并愿意配合张女士找到主播林小姐要回上述款项。然而,吴先生没有归还上述款项,主播林小姐也“失联”了。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吴先生和林小姐需共同返还给张女士17万元及相应利息,与此同时,吴先生还需返还张女士4.5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