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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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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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判定一审撤销上诉

发布者:邹太宇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英,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土家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太宇,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汉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千,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宇,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土家族,住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汉族,住恩施市。
上诉人廖某英因与被上诉人万某、宋某宇、王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万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廖某英的起诉,随后,廖某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万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廖某英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因万某撤回对廖某英的起诉,致廖某英丧失上诉基础,故本院对廖某英撤回上诉的请求亦予以准许;亦因万某撤回对廖某英的起诉,致需对一审判决予以变更,为便利诉讼、节约诉讼资源,本院决定在本文书中一并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万某撤回对廖某英的起诉;
二、准许廖某英撤回上诉;
三、变更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的判项为“被告宋某宇、王某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万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637.50元,减半收取318.75元,由宋某宇、王某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万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点评:一审判决上诉人廖某英承担共同债务的还款责任  但一审未通知到上诉人即一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后 通过提交证据 一审原告撤回对上诉人廖某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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