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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未足额发放,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次举报
2026-06-22

一、高温津贴未足额发放,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高温津贴未足额发放时,劳动者有权通过协商、投诉、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全面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协商沟通,劳动者可先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足额发放要求,说明法律规定与自身符合的发放条件,通过协商补足差额,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解决方式。其次是行政投诉,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经核查属实后,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不支付的还可责令加付赔偿金。第三是劳动仲裁,劳动者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高温津贴差额,符合条件的还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等其他权益。最后是诉讼途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室内工作者能主张高温津贴吗

室内工作者并非一律不能享受高温津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同样有权主张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分为两类法定情形:第一类是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即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室外露天岗位工作,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第二类是室内高温作业,即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不含 33℃)的,无论室内还是室外岗位,都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对于没有空调、通风条件差的生产车间、仓储库房、室内施工场地等工作环境,夏季室内温度持续高于 33℃的,劳动者完全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 “室内工作” 为由拒绝发放。

三、单位用绿豆汤、防暑饮料抵扣高温津贴合法吗

用人单位以发放绿豆汤、清凉饮料、防暑药品等实物抵扣高温津贴的行为,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全额补足现金形式的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法律含义:一方面,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药品是用人单位的独立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必要措施;另一方面,高温津贴是独立的工资性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任何实物、有价证券、购物卡等都不能替代。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