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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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道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5次举报


道路施工对城市的飞速发展至关重要,施工现场经常可见施工围栏,建筑材料和建筑设备放置得东倒西歪,严重侵占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甚至遮挡视线,阻碍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公共道路人流密集、交通繁忙,加之在公共道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时通常破坏了人们已经习惯的地貌特征,使通行具有更大的潜在风险。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人要免除自身的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并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


  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