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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合伙协议是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伙企业的契约。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履行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以达到合同目的或使守约方满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师补充: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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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