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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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次举报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代理师应当受专利代理机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专利代理实习人员进行专利代理业务实习,应当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律师补充:


  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的,应当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并自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


  专利代理师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但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除外;


  (四)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五)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符合前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日为执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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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