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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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7次举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一人公司比设立其他形式公司存在更高风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并立是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结构,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很容易出现股东把公司等同于自己,作出一些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判决来看,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于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补充:


  证明一般有限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股东个人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专项鉴定,并通过提交《财务报表》及人民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公司财务往来、债权债务、实物资产情况等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