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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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工程挂靠行为?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次举报


挂靠全称是企业挂靠经营,是一个行业术语,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为挂靠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二)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三)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四)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五)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六)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七)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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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