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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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声称“物品遗失,概不负责”有效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现在很多商家都会在店里面贴一张“贵重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的标语来提醒顾客看好自己的财物,但是一旦真的发生了丢失盗窃的行为,商家的这个标语是否还有效呢?


  商家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应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遇到商家声明“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可先与经营者协调解决,指出“霸王条款”不合理之处。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向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律师补充: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