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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怎么处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1次举报


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以一定组织形式出现的法人;既包括营利性机构,也包括非营利性机构。具体来说,包括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等。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核验身份信息。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补充: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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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