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阳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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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重庆余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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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甄阳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9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胡XX,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甄X,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胡XX与被告张XX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20日,第一次庭审中,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2022年2月11日,第二次庭审中,原告胡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甄X、黄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45天内完成剩余的建房工程(内容包括基础部分中的室内地面防潮处理、内墙抹灰、外墙周围抹灰一米高、修建屋顶房盖、安装门窗、修建地坪和室外一米散水)。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到施工地多次查看。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旧房重建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XX的老房拆除重建,工期为3个月。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具体承建内容为:1.旧房拆除;2.基础部分:室内地面防潮处理;3.红砖标砖;4.水泥:西南水泥(425)号;5.内墙抹灰;6.外墙周围:抹灰1米高;7.大门在1500元以内,门在700以内,窗、屋顶、木头、瓦等材料在游老师经营部以约定为准。付款方式为:总工程款为60000元,本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原告须支付被告订金5000元;旧房拆除及基础部分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工程款10000元;砖体部分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20000元;屋顶房盖及门盖部分完成付款15000元;内墙抹灰及地坪和室外1米散水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最后尾款10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了订金5000元。之后,被告进场施工,拆除了旧房,完成大部分地基后,原告支付了10000元。砖体部分大概完成后,原告支付了20000元。后期为了催促被告尽快施工,原告又预付了5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完成剩余工程。

被告张XX辩称,认可已经收到原告支付的40000元,同意继续修建房屋。但由于施工中原告提高了要求,目前被告已施工部分的费用已超过60000元,正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增加费用,但原告一直没有给出结果。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旧房重建合同》、收条、微信及手机银行转账记录、照片等。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旧房重建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新XX的老房拆除重建,工期为3个月。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具体承建内容为:1.旧房拆除;2.基础部分:室内地面防潮处理;3.红砖标砖;4.水泥:西南水泥(425)号;5.内墙抹灰;6.外墙周围:抹灰1米高;7.大门在1500元以内,门在700以内,窗、屋顶、木头、瓦等材料在游老师经营部以约定为准。付款方式为:总工程款为60000元,本合同经原、被告双方签字后,原告须支付被告订金5000元;旧房拆除及基础部分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工程款10000元;砖体部分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20000元;屋顶房盖及门盖部分完成付款15000元;内墙抹灰及地坪和室外1米散水完成后,原告须支付被告最后尾款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拆除了旧房、完成了大部分地基、砖体部分等项目,但至今尚有基础部分中的室内地面防潮处理、内墙抹灰、外墙周围抹灰一米高、修建屋顶房盖、安装门窗、修建地坪和室外一米散水等项目未完成。原告已经按约支付了前三次款项35000元,并预付了第四次款项中的5000元。审理中,原告同意若被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旧房重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旧房重建合同》中约定建房工期为3个月,现已超过工期,但被告仅拆除了旧房、完成了大部分地基、砖体部分等项目,至今尚有基础部分中的室内地面防潮处理、内墙抹灰、外墙周围抹灰一米高、修建屋顶房盖、安装门窗、修建地坪和室外一米散水等项目未完成,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45天内完成剩余的建房工程(内容包括基础部分中的室内地面防潮处理、内墙抹灰、外墙周围抹灰一米高、修建屋顶房盖、安装门窗、修建地坪和室外一米散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天内完成《旧房重建合同》中重建房屋的剩余的建房工程(内容包括基础部分中的室内地面防潮处理、内墙抹灰、外墙周围抹灰一米高、修建屋顶房盖、安装门窗、修建地坪和室外一米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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