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人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本案案号:(2026)川0302 刑初XX号,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两项罪名:受贿罪、盗窃罪,同案另有两名被告人共同涉嫌盗窃犯罪。
(一)当事人身份与涉案背景
当事人系国有某公司全资子公司施工员、项目副组长,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事实:2019—2023 年,利用项目现场管理、劳务单位监管职权,收受施工方、挖机老板好处费合计 13.6 万元,属受贿 “数额较大”,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事实:2020 年 12 月至 2023 年 4 月,当事人作为项目现场负责人,明知迁改工程残值权属归国有资产,仍单独或安排两名同案人员多次变卖废旧管材,公诉机关最初认定涉案总赃款 133373 元,个人分得 92571 元,属盗窃 “数额巨大”,法定量刑区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案两名被告人:一名有非法制造枪支罪前科,一名系普通务工人员,二人均受当事人安排参与销赃,公诉机关认定二人系盗窃从犯。
(二)案件办理全流程节点
2025 年,当事人因违纪违法被监委留置;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委尚未掌握的全部盗窃事实,仅如实供述已被掌握的受贿线索。
解除留置后刑拘、逮捕,案件经监察委、公安、检察院多阶段流转,2026 年法院立案,先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
委托阶段:家属紧急委托我介入,此时当事人已羁押数月,情绪焦虑,对自身行为法律定性存在重大认知误区,认为变卖工地废旧管材仅属行业潜规则,不构成盗窃。
辩护工作核心难点:一人犯两罪、数罪并罚;盗窃数额巨大基准刑偏高;公诉机关给出四年七个月至五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家属及当事人均认为量刑过重;同时存在一笔 11475 元销赃金额的定性争议、自首情节认定分歧两大核心辩点。
二、本案辩护工作开展(本人周庆丰核心经办工作)
(一)全案卷宗精细化阅卷,锁定两大核心争议辩点
定性争议:我完整调取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项目补偿协议、甲方工作人员证言,梳理证据链:当事人称系甲方现场人员通知处理管材,主观上无盗窃故意;但卷宗转账记录显示当事人事后才向中间人转付好处费,未提前报备权属单位。 庭审中我完整提交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从主观认知、行业回收惯例、项目赶工期客观背景多角度提出辩护意见,虽法院最终未扣减该笔金额,但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量该节事实存在认知分歧、主观恶性降低,对盗窃刑期予以适度下调。
法定情节争议:当事人全案是否构成自首 监委分三次通知当事人谈话,前两次仅交代部分违纪,第三次留置后才完整供述受贿事实;但盗窃事实系留置期间主动交代,属于监察机关完全未掌握的异种罪行。 我区分两罪分别论证:(1)受贿罪:当事人经传唤谈话仅交代部分事实,被留置后才完整供述,仅成立坦白,不构成自首;(2)盗窃罪:当事人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依法成立特殊自首,属于法定减轻情节。 该辩护观点被法庭完整采纳,成为大幅下调盗窃基准刑期的关键依据。
(二)穷尽收集酌定从轻证据,构建多层从宽情节体系
调取当事人历年工作荣誉证书、单位履职证明、公益参与记录,证实当事人系长期勤恳基层职工、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社会表现良好;
全程跟进家属退赃工作,指导家属规范向被害单位指定账户全额退缴个人分得盗窃赃款 92571 元;同时当事人已在监察阶段全额上缴受贿违法所得 13.6 万元,全部违法所得均足额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完全弥补;
多次会见当事人,释明认罪认罚制度法律后果,稳定当事人心态,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当庭真诚悔罪。
(三)区分主从犯,差异化量刑辩护,推动全案均衡裁判
本案当事人系盗窃主犯,两名同案人员系从犯。我在辩护中明确区分主次责任:当事人虽组织安排销赃,但无暴力、窃取手段,仅利用现场管理便利变卖残值,犯罪手段平和;两名从犯仅听从安排参与运输、售卖,分赃较少。同时结合同案律师意见,建议法庭区分三人刑期梯度,避免主从犯量刑差距失衡。
(四)庭审辩护与庭前沟通同步推进
庭前三次与承办法官、公诉人书面沟通,提交完整《辩护意见》《从轻处罚证据目录》;三次庭审完整发表两轮辩护意见,针对量刑建议偏重问题,叠加盗窃特殊自首、两罪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初犯、主观认知存在偏差多重从轻情节,请求法庭调整公诉机关量刑区间,降低数罪并罚总刑期。
三、最终判决结果
当事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十二万元,远低于公诉机关四年七个月至五年九个月的量刑建议。
同案有前科被告人判处实刑一年一个月;另一务工从犯判处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全部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受贿款项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
四、本律师的办案心得体会
(一)职务犯罪 + 侵财犯罪数罪并罚案件,精细化阅卷是辩护根基
本案同时涉及监察调查的职务犯罪、公安侦查的财产犯罪,卷宗材料庞杂,包含工程合同、权属协议、上百笔转账流水、多份证人证言。若仅简单浏览卷宗、只做笼统量刑辩护,极易遗漏关键辩点。 本次办案我逐笔核对每一笔销赃金额、区分两罪到案供述细节,精准拆分 “受贿罪坦白” 与 “盗窃罪特殊自首” 两类不同法定情节,这是本案实现大幅降刑期的核心。刑辩律师不能依赖当事人单方面陈述,必须以客观书证、资金流水、官方协议还原客观事实,才能形成有理有据的抗辩逻辑。
(二)“认罪认罚” 不等于放弃辩护,定性与量刑辩护可同步推进
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家属存在误区:只要签署认罪认罚,律师就无需辩护。本案当事人全程认罪认罚,但我并未简化辩护工作:一方面针对单笔涉案金额开展定性抗辩,另一方面全面挖掘、论证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认罚是基础从宽情节,但叠加自首、全额退赃、初犯、主观恶性小等多重情节,能够进一步压缩基准刑。即便法庭未采纳部分定性抗辩意见,该部分辩护内容也会影响法官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价,最终体现在量刑下调上,做到 “认罪不放弃辩护、认罚不放弃权利”。
(三)区分异种罪行自首规则,精准适用法律是职务犯罪辩护关键
本案最核心的突破点,是拆分两罪的自首认定标准:当事人被动到案后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线索,仅构成坦白;但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完全不知情的盗窃异种犯罪,依法成立自首。 这提示办理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严格区分办案机关已掌握事实、未掌握异种犯罪事实,不能笼统认定全案有无自首。很多同类案件中,辩护人容易混淆自首、坦白边界,错失减轻处罚的法定空间,本案通过精准拆分两罪情节,直接实现盗窃刑期大幅降低,是法律精准适用的典型体现。
(四)退赃退赔不是简单 “交钱”,规范留存凭证、完整挽损才能实现量刑价值
本案当事人家属分阶段、全额退缴盗窃分赃,监察阶段全额上缴受贿款,全部国有财产损失均挽回。实务中部分家属随意转账、无书面缴款凭证,无法作为从轻证据提交法庭。 办案过程中我全程指导家属对接被害单位、监察机关,留存完整转账回执、缴款凭证,庭审中作为核心酌定从轻证据提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专门列明全部退赃事实并予以采信,充分印证:足额、规范退赃是降低财产类、职务类犯罪刑期的重要抓手,律师应当主动指导家属规范完成挽损流程。
(五)兼顾法理与情理,充分挖掘当事人从轻人文情节,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当事人并非主动刻意侵占国有资产,而是长期受行业错误潜规则误导,主观上对残值权属存在重大认知偏差,且从业二十余年勤恳履职、热心公益,无任何犯罪前科。 辩护中我没有单纯机械罗列法条,而是结合当事人工作背景、认知缺陷、悔罪表现综合阐述,让法庭看到当事人主观恶性较低、具备改造条件。刑事案件裁判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兼顾教育挽救,情理与法理结合的辩护意见,更容易被法庭采纳,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地。
(六)办理多被告人共同犯罪,应当把握主从犯差异化辩护尺度
本案三名被告人盗窃作用、分赃、前科情况完全不同,作为主犯辩护人,辩护时既不否认当事人组织、主导地位,也不刻意推卸责任,同时客观陈述两名从犯参与程度浅、获利少的客观事实,配合同案辩护人形成统一从宽论证逻辑,推动法庭梯度量刑,避免出现量刑失衡。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辩护人良性沟通、客观区分罪责,更有利于法庭作出均衡、公正的判决。
五、办案反思与执业启示
基层国企、水务、工程类岗位工作人员极易混淆 “废旧物资处置” 与盗窃国有资产的边界,本案也暴露出行业普法缺失问题。今后办理同类案件,除庭审辩护外,我也会向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提出合规法律建议,明确国有资产残值处置流程,从源头预防同类职务、财产犯罪。
刑辩律师必须摒弃 “重庭审、轻庭前” 思维,庭前阅卷、证据调取、与检法良性沟通,往往比当庭辩论更能决定案件走向。本案量刑大幅下调,核心在于庭前完整梳理全部从轻情节并书面提交,提前与办案机关达成沟通共识。
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 “一刀切” 从轻,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根据个案事实精准区分法定情节、挖掘酌定情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坚守法律底线,又充分发挥辩护职能,让每一份判决都体现公平与温度。
周庆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