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承办律师:周庆丰 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基本案情
劳动者入职后从事兽医诊疗、采购、账目核对等工作,双方仅口头约定薪酬标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全程未为劳动者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日常工作中劳动者需服从经营者、管理人员对出勤、休假、工作内容的统一管理,请假需提前报备,未按时到岗会被管理人员问责;诊疗设备、药品、病历单据全部由用工单位提供,报酬按月固定周期转账发放。
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病住院,因无职工医保,只能以居民医保报销,产生大额报销差额损失。2026年某月,经营者主动提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试图将此前劳动关系变更为民事合伙合作关系,双方签署协议后劳动者不再提供劳动。劳动者认为单位系变相辞退、侵害自身权益,委托本人代理提起劳动仲裁,提出七项仲裁请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仲裁请求。用人单位全程否认劳动关系,主张双方自始至终为平等合作关系,主要抗辩点:事后补签《合作经营协议》,收入按营业额比例提成,属于合伙分成而非劳动工资;劳动者工作时间自由,不受考勤、规章制度约束,无人身管理隶属关系;劳动者自主安排采购、记账等工作,不存在单位指令管理;即便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无考勤、加班通知等直接证据,应举证不能;劳动者在职不足一年,无权主张失业保险损失。
二、办案代理思路与证据组织
本案最大难点在于用人单位以事后签订的合作协议作为核心抗辩,试图掩盖此前长达7个月的事实用工关系。接受委托后,我分三步搭建代理体系:
(一)固定劳动关系核心证据,穿透“合作协议”假象
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劳动关系三要素,全面梳理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人格从属性证据:整理劳动者与经营者、管理人员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请假报备、安排上班、安排休息、未到岗被质问工作纪律、“上班”“辞职” 等劳动关系专属表述记录,证明劳动者全程接受用工管理、服从考勤约束;
经济从属性证据:调取全部银行、微信转账流水,证明每月固定周期发放报酬,发放规律符合工资结算特征;同时整理垫付诊疗耗材后单位予以报销的记录,佐证生产资料由单位提供;
组织从属性证据:固定经营者发送诊疗模板、安排清理账目、督促收款流程等聊天记录,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兽医诊疗属于单位核心经营业务,工作内容由单位安排;
关键抗辩破局证据:明确《合作经营协议》签署时间为2026年,某月,晚于劳动者入职近 7 个月,仅能约束协议签订之后的权利义务,无法倒推此前用工性质;用人单位提交的无盖章手写分成明细、事后聊天记录、证件挂靠咨询记录均无证明力,无法否定前期事实用工。
(二)分项目梳理各项仲裁请求的法律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入职满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主张XX-XX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银行流水实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解除关系补偿/赔偿金区分主张:单位主动提出签订合作协议、变更法律关系,属于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人社部、最高法仲裁诉讼衔接意见,若仲裁委不认定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持经济补偿金,放弃双倍赔偿金诉求、保底争取一倍经济补偿;
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专项取证:向仲裁委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仲裁委致函医保局核算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报销差额,固定官方核算数据作为损失计算依据;
加班费、失业保险损失预判:微信碎片化消息、通话记录无法证实具体加班时长,若无考勤、加班安排单,加班费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失业保险领取需连续参保满一年,劳动者在职仅 7 个月,该项请求法律上难以成立,降低当事人预期。
(三)庭审辩论核心逻辑
庭审辩论围绕“法律关系实质优于书面协议名称”展开:判断劳动关系不能仅看事后补签的合作协议,应当以用工期间客观管理事实作为唯一标准。本案劳动者接受单位考勤、工作内容统一安排、按月领取固定劳动报酬、使用单位生产工具,完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全部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以合作协议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委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作出如下裁决:
劳动者工作7个月,为客户争取到61029.89元的相关赔偿金额。
四、办案心得体会
(一)实务要点一:“合作协议”不能架空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实质是裁判核心标准
当下个体工商户、中小服务行业普遍采用 “先用工、后补合作 / 承揽协议”的方式逃避劳动法义务,本案极具典型参考意义。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认定劳动关系遵循实质审查原则,不会仅凭书面合同名称定性法律关系。律师代理此类案件,不能局限于书面协议文本,必须深挖用工全过程的管理痕迹:请假流程、出勤管控、工作任务指派、薪酬发放周期、生产资料归属、管理人员对劳动者的纪律约束,以上证据组合形成的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是击穿 “合作假象” 最有力的武器。即便后期双方签署新协议,也仅约束签约后的法律关系,无法溯及改变此前持续数月的事实用工。
(二)实务要点二:社保待遇损失可单独仲裁维权,官方核算数据是定案关键
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医保、工伤待遇的,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本案中劳动者自行住院产生大额费用,若仅自行打印票据自行核算损失,证明力较弱。办案中主动申请仲裁委向医保行政部门发函调取官方报销核算标准,由行政机关区分自费项目、起付线、职工 /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精准计算差额,该组公文书证直接被仲裁委采信,完整保障劳动者医保损失赔偿请求。 提示:劳动者就医后务必完整留存住院清单、缴费票据,律师可通过仲裁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复函固定损失金额,大幅提升该诉求胜诉概率。
(三)实务要点三:区分“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协商解除经济补偿”,合理调整诉求、避免全盘落空
本案当事人最初坚持主张违法解除双倍赔偿金,但庭审证据显示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属于协商变更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情形。代理过程中我及时调整代理思路,向仲裁庭释明法律衔接规定:若不支持赔偿金,应当依法判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维权切忌固执单一诉求,律师需提前预判裁判走向,设置阶梯式维权方案,即便核心诉求无法全额支持,也能保底争取法定补偿,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权益损失。
(四)实务要点四:加班费举证门槛高,电子聊天记录证明力存在局限,提前做好风险告知
本案加班费全部被驳回,核心原因是劳动者仅提供碎片化微信、通话记录,无法证实固定加班时长、单位统一安排加班的事实。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加班费举证责任初始归劳动者。日常仅下班后回复少量工作消息,属于现代通讯常态,不能直接认定加班;若无考勤表、加班通知、排班表、加班工资发放记录等直接证据,加班费诉求极易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接待劳动者咨询时,必须提前告知加班费举证难点,指导当事人在职期间主动留存加班书面凭证,避免维权阶段诉求落空产生心理落差。
(五)实务要点五:劳动者维权证据留存意识亟待加强,律师应全程指导证据固定
本案能够成功认定劳动关系,得益于当事人完整保存了长达 7 个月的原始微信聊天记录、全部转账流水。实务中大量劳动者离职后删除聊天记录、丢弃转账凭证,直接丧失维权基础。作为劳动法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要务是指导当事人备份全部电子证据,原始手机、银行卡流水、工作单据务必完整留存;对于用人单位刻意规避用工手续、不签合同、不缴社保的情形,及时固定考勤、请假、工作安排类记录,才能在仲裁、诉讼中形成完整证据链。
(六)行业警示:个体工商户不可用合作模式替代规范用工
动物诊疗、美容、零售等个体经营主体普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以合作名义用工的情况。通过本案可见,即便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只要客观存在管理从属关系,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承担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社保损失赔偿等多重法律责任,用工成本大幅增加。建议经营主体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确属劳动用工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规避劳动争议赔偿风险。
五、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以合作协议掩盖事实用工”劳动争议案件,代理核心思路即穿透书面形式、回归用工事实,依靠完整电子证据链认定劳动关系,同时分项目精准区分各项诉求的法律边界,在部分请求存在举证瑕疵的情况下,最大化实现当事人核心财产权益。 劳动争议代理不仅是法条适用,更考验证据梳理、风险预判、庭审辩论的综合能力。今后办理同类新业态、个体工商户用工纠纷,将继续坚持 “实质优于形式” 的裁判逻辑,细致拆解从属性证据,分层设计维权方案,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
承办律师:周庆丰
2026年8月9日晨10点05分笔
周庆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