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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虹律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确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这是什么意思?

作者:贾虹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81次举报


北京时间1月31日凌晨,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Concern,简称PHEIC),但不建议对中国采取旅行和贸易限制。

 

什么是“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

(一) 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

(二) 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

 

什么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

 

《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Regulations,简称IHR)最初于1969年由卫生大会通过,之前的《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由第四届世界卫生大会在1951年通过。

 

考虑到国际旅行和贸易的增加以及新的国际疾病威胁和其它公共卫生风险的出现重现,第四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在1995年要求对1969年通过的《条例》进行重大修订。

 

世卫组织秘书处与世卫组织会员国、国际组织及其它有关伙伴为修订开展了广泛的初步工作,并由于2003年出现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21世纪第一次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推动,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在2005年5月23日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于2007年6月15日生效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目的和范围是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同时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并提供公共卫生应对措施。

 

注:中国为《国际卫生条例》的缔约国,2007年5月14日,于第60届世界卫生大会开幕当天,中国政府发表声明说,将于6月15日正式生效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适用于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中国全境。

 

如何确认“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根据从正发生事件的缔约国收到的信息,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总干事)应该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该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如果总干事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进行评估,认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在生,则应该与发生事件的缔约国就初步决定进行磋商。

 

如果总干事和缔约国对决定意见一致,总干事应该根据规定程序就适宜的临时建议征求“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意见。

 

如果总干事和事件缔约国未能在48小时 内就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取得一致意见,应该根据规定程序做出决定。

 

在决定某个事件是否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总干事应该考虑

(一) 缔约国提供的信息;

(二) 附件2所含的决策文件

  • 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

  • 事件是否不寻常或意外?

  • 是否有国际传播的严重危险?

  • 是否有限制国际旅行或贸易的严重危险?

  • 三) 突发事件委员会的建议;

  • 四) 科学原则以及现有的科学依据和其他有关信息;以及

  • 五) 对人类健康危险度、疾病国际传播风险和对国际交通干扰危险度的评估。

 

此前已确认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

2009年,H1N1流感病毒疫情;

2014年,野生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疫情;

2014年,西非埃博拉病毒疫情;

2016年,巴西寨卡病毒疫情;

2018年-2020年,刚果(金)埃博拉病毒疫情

 

确认“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会怎样?

 

“临时建议”

 

总干事应该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发布临时建议。

 

“临时建议(temporary recommendation)”是指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在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提出的,有时间限定并建立在特定风险基础上的非约束性建议,以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的干扰

 

临时建议可包括遭遇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缔约国或其他缔约国对人 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应该采取的卫生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

 

临时建议可根据规定程序随时撤消,并应在公布三个月后自动失效。临时建议可修改或延续三个月。临时建议至多可持续到确定与其有关的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后的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

 

“公共卫生应对”

 

世界卫生组织将在“公共卫生应对”上提供支持和援助:

 

在缔约国要求下,世界卫生组织应通过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评估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之有效性等方式进行合作和应对,包括在必要时调动国际专家组开展现场援助;

 

在与有关缔约国磋商后,世界卫生组织还可向缔约国提供进一步的援助,其中包括评估国际危害的严重性和控制措施是否适当。这种合作可包括建议、动员国际援助或提供相关支持信息以供缔约当事国开展和协调现场评估。

 

世界卫生组织应受到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威胁并提出要求的其他缔约国提供适宜的指导和援助

 

确认“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是否等同于“疫区”?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并没有“疫区”这个概念,只有“受染(affected)”、“受染地区(affected area)”的概念(注:“受染地区”为世界卫生组织官方翻译用语),具体定义如下: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 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条例建议采取卫生措施的某个特定地理区域

 

由此可见, 确认“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不等同于认定“疫区”。


贾虹律师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咨询电话18411007587,法学硕士,已执业15年。贾虹律师曾在国家机构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网络法律、股权纠纷、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