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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大背景下,国际商事调解的定义及优势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私人律师 |992人看过

    国际商事调解,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共同选择第三方作为调解人(调解员),由调解人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自愿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最初西方国家普遍认为调解制度与西方传统的法治理念是严重相背离的,调解制度以牺牲程序正义、公平和理性为代价,严重违背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因此对调解制度一直持否定态度。然而随着国际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跨国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足,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司法并不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唯一途径,调解制度似乎也在以一种迂回曲折的方式努力实现着公平正义。渐渐地,人们逐步认识到调解制度这种非法治的纠纷解决机制,正是以一种非司法的形式、非对抗的模式在不断实现着低成本的正义,其理应作为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推广开来。

    与当前既有的诉讼、仲裁等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途径相比,国际商事调解具有如下优势:

(1)文化理念而言

    国际商事调解以东方和文化为基础,坚持“立足现在、着眼未来、互利共赢”的理念,充分尊重商业活动的规律和发展路径,以达成争议各方利益最大化为最高准则开展相关沟通和调解工作,有助于争议各方消除分歧、共同面向未来。

(2)参与度而言

    国际商事调解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基础,从调解员的组成、调解方式的确定以及调解程序的选择等均由当事人直接把控,充分赋予了涉案主体平等自由的选择权,更能营造一种公平公正的纠纷解决氛围,也更有利于达成令双方均满意的调解结果。

(3)就运行机制而言

    调解工作往往结合争议双方各自的国别文化展开,更能照顾不同涉案主体在文化、思维及宗教习俗等方面的差异。调解程序具有高效快捷、程序简便的特点,能以最短的时间起到定息止讼的结果。同时,调解程序与诉讼相比也能在最大程度上起到信息保密的作用,以满足涉案商事主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

(4)就适用主体来讲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大程度上属于东方国家,深受东方文化和思维的熏陶,相互之间在文化和思维方面基本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一定程度上具备进行对话和沟通的基础。其次,因各国之间在文化和思维模式上存在共通之处,因此对以和文化为基础的调解机制也都有着天然的可接受性和认可度,更能营造一种和平对话的机制和氛围。

    最后,如果商事调解归于失败的,则双当事人仍可以以仲裁或诉讼作为最后的法律救济,而不致纠纷永远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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