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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部门错误登记行为的行政救济措施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行政复议 |1424人看过

    《物权法》对错误登记的法律救济问题,在第21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错误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

    从积极方面来看,这一原则性规定是给法律适用留下解释空间;但从消极方面来看,也不可避免地产生立法衔接上的不畅和司法实践的混乱。在错误登记过程中,关于登记机构如何履行审查义务、其应承担的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责任以及因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等问题仍然是难以跨越的技术性障碍。

    1.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违法后,原告无法证明该行政行为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行政机关将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对于抵押登记,有案例认定,动产抵押自双方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该抵押登记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后果。即便抵押登记被确认无效,其法律后果也仅是该抵押权人优先权顺位劣后于其他权利人,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不会直接造成该抵押权人的损失。

    2.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单位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后顺位抵押权人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登记部门不负有告知抵押物已经抵押登记的义务。后顺位抵押权人以登记部门未告知已抵押信息为由,主张登记部门程序违法并请求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超过起诉期限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4.原告可以在提起确认违法、无效或撤销的行政诉讼时,选择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此情况下,适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也将被驳回起诉。

    5.原告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行政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将被驳回起诉。

    6.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行政赔偿申请,原告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作出赔偿决定的行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将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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