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涉私募基金刑事犯罪的防范路径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金融证券 |369人看过

(一)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

    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是以证监会行政监管与中基协的行业监管相结合,更加注重行业监管的监管体制。近年来该行业暴露出的乱象日趋严重,加强监管势在必行,证监会监管亦不断趋严,每年组织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专项检查,中基协的行业监管形成了“7个办法+2个指引+N个公告”的总体框架。但总体而言,仍存在着形式审查大于实质审查,行政监管不足、协会监管乏力的问题。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监管体系,实现行业的有效治理。

    1、提高私募基金行业准入门槛,完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措施。

    私募基金在业务内容和经营性质上应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但却未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基金管理人未设准入门槛,不需行政审批,登记备案反而被不法分子滥用,成为犯罪分子自我增信,骗取投资者的工具。应通过立法提高投资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门槛,甚至可以考虑在设立环节由注册制改为审核制。在严格准入标准前提下,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即开展私募业务的企业,进行严格治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私募之名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

    2、加强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

    私募基金的募集和运作,具有专业性,同时也极容易触碰法律红线。因此,私募基金的从业人员应当既具备专业投资知识技能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根据中基协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只需要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风控/合规负责人取得从业资格即可。这就导致很多普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的销售人员等没有从业资格,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对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毫无概念,误认为只要进行了登记备案就合法合规,而且存在着大量基金管理人找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挂证”以应付监管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私募基金机构的从业人员都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重点查处“挂证”现象,对存在挂证的问题的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严厉处罚,同时对提供资格证的挂证人员取消其从业资格。

    3、实行私募基金第三方强制托管。

    根据《暂行办法》,私募基金托管并非强制性,可以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管理,但应当约定保障私募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自行管理基金财产的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投资者和管理人之间的纠纷,且基金管理人侵占、挪用私募财产并非难事。因此应当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财产由银行或证券机构强制托管,同时强化托管机构的督导职责,确保托管职责覆盖从募集设立到投后管理、基金清算的全过程,对托管机构的失职行为应当追责。

(二)基金管理人自身应加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牢固树立守法意识,打消违法侥幸心理,不打法律的擦边球,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经常组织针对高管和员工的法治教育,与时俱进,及时学习私募投资领域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时刻保持对监管政策的敏感性。

    2、严格按照监管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不在登记备案材料上弄虚作假,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不虚构和夸大宣传投资项目,确保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与投资项目的一一对应,杜绝通过基金财产的集合运作、滚动发行等方式建立建立资金池。

    3、规范私募基金的推介方式。私募基金应当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合格投资者募集,电视媒体、网络推广等受众具有不可控性的推介方式是绝对禁止的,2014年3月,最高法、最高、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对“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再进行列举,而是扩展到:“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因此,无论以什么形式进行推介,都必须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4、严格审查合格投资者条件和穿透核查投资者人数。根据《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的认定除了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之外,还规定了较高的资产规模和收入水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此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仅凭投资者提供的书面承诺和风险揭示书就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产证明并进行核实。同时要对投资者人数进行穿透核查,防止投资者通过集合他人资金共同投资以达到合格投资者条件。

    5、严禁承诺保本付息。私募基金本身是一种高收益但也伴随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不得以各种“话术”明示或暗示投资人可以保本付息,为投资人提供一种确定性的高收益的心理预期,引导其忽视投资风险。对于结构化的产品,不得通过形式上的优先/劣后的设计,实质上将私募基金产品异化为保本付息的“类借贷”产品。

(三)律师可以在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上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担任基金管理人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的方式,在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方面发挥如下作用:

    1、律师可以为私募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持续性的法律辅导,拟定和审核基金合同、推介资料等书面文件,对其募集行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法律指导,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排查私募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发现的刑事法律风险,提出整改建议。

    2、我国对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一般是在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困难,一些投资者报案时司法机关才介入处理。对于合法合规的基金来说,即使出现了投资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也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仍应当引起重视,因为一旦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基于维稳思维,基金管理人仍然承担着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而对于本身在募集和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一旦出现投资者报案的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成为大概率的事情。作为律师,要充分运用司法解释中关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非吸免责条款,和基金管理人一起安抚投资者的情绪,与投资者进行谈判,有效处置、盘活现有资产,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存在资金缺口时采取降低投资者心理预期,引导其接受财产打折方案,制定延迟还款方案,签订和解协议。在不能达成和解方案的情况下,要劝导当事人不能逃跑和转移资产,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自首的减轻情节,并尽其所能赔偿部分损失,为后期的刑事辩护工作打好基础。

    3、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律师在服务私募基金这一刑事高危行业时也应该引以为戒:

    一是自觉与“虚假型私募基金”划清界限,不为私募基金犯罪提供帮助,不帮基金管理人毁灭、伪造、隐匿证据,不教唆、共谋犯罪,发现私募基金可能存在犯罪问题而拒不整改,不能控制时,应当立刻退出服务。

    二是要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不能只进行形式审查,而要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核实,防止因基金管理人弄虚作假而受牵连。

    三是要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全程书面留痕,做好服务台账和服务档案的保管,必要时进行录音或拍摄视频,在万一发生刑事风险接受调查时可以自证清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