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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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易会涉及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经济仲裁 |532人看过

    中国企业在并购交易中,通常会对于相关交易是否会涉及中国反垄断法下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进行评估。但是,除中国外,全球逾百个司法辖区均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如果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在其他司法辖区有营业额或资产,该项交易还可能同时触发其他司法辖区的申报义务,且大多数司法辖区的申报要求为事先申报(即交割前需取得审批通过)。因此,交易方在进行一项并购交易(尤其是跨境交易)之前,需要全面考虑该项交易是否需在其他司法辖区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确保在交割前获得所有需申报司法辖区的批准。那么哪些交易会涉及境外经营者集中申报呢?

    根据中国《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项交易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门槛,则需要在中国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一是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下的经营者集中,二是参与集中经营者的营业额达到申报标准。

1、就经营者集中来说

    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新设合营企业等形式。

2、就营业额标准来说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达到以下申报标准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必须进行事前申报: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大多数司法辖区的申报标准通常也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但是在具体的标准设置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1、就经营者集中来说

    在大多数司法辖区,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新设合营企业以及通过合同、人事控制等方式取得其他企业控制权的交易,均有可能构成一项经营者集中,但是,各个司法辖区对于“控制权”的解读存在差异,需要进行个案分析。同时,我们注意到,在少数司法辖区,如买方通过一项股权收购交易取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即便未取得控制权,或交易前后未发生控制权变化,该项交易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经营者集中。

2、就营业额标准来说

    大多数司法辖区也采用营业额标准。与中国不同的是,部分司法辖区的营业额标准中并非要求双方均在当地有营业额,也就是说,一项交易中,如果仅有一方交易方在某个国家/地区有营业额,也可能会达到该国家/地区的营业额标准。另外,部分司法辖区同时设有资产价值、市场份额和/或交易规模标准等。即是说,一项交易可能未达到营业额标准,但是,如果达到了资产价值标准(全球和/或当地的资产价值)、交易规模或市场份额标准,也可能达到某个国家/地区的申报门槛。

    此外,部分司法辖区设有一定的豁免申报要求,即某些交易虽然构成了一项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申报门槛,但是,如满足一定的豁免条件,则无需申报。再如,部分司法辖区规定,如一项境外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会产生当地影响,则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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