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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式租赁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75人看过

    “杠杆”式租赁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杠杆”式的租赁并不是指融资租赁公司部分出资并从金融机构获得杠杆贷款后完成这一项租赁业务,而是指当前实践中的一种创新的模式,由承租人自付部分设备购买款的租赁,如受托人付20%购买款,融资租赁公司付80%。

    全部的货款不完全是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当然会不会影响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认定。这类交易的特别之处在于,由于承租人自付部分购买权,因此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信任,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往往委托承租人自行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指示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这种通过自付部分购买款增信,而融资租赁公司两不管的模式,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80%设备购买款之后,预期承租人按期向其付租,当承租人不履行交付租金义务时,融资租赁公司预期能够首先采取的救济手段是行使设备的取回权。但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两不管最后却发现在这样的交易中并没有真实的设备交付,也就是说承租人让融资租赁公司支付80%的购买款后并没有从出卖方取得设备,而是采取与出卖人解除买卖合同的方式,从出卖人处将80%的货款取走。在没有设备交付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就失去了融资租赁债权担保的重要保障。

    对这种承租人自付部分设备购买款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防范风险,需要直接完成设备采购合同的缔结和设备的交接,如果采取授权的模式则应完全监管买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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