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法律顾问 |310人看过

    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免证事实昭示,在公证证据的场合下,不需要形成所谓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公证证据即使是孤证的形式,也足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与此相应,对方当事人对公证证据持有异议的,必须提出确凿的反证,并且所提反证的程度和要求,不仅需要能够动摇公证证据对于法官的心证基础,还必须要达到足以直接推翻公证证据效力的标准,即需要达到证明相反事实的证据充分确凿的程度。可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有民事诉讼法给予确认,这是其证明力较高的法理基础。

    在美国,法律规定了证据发现程序,即诉讼制度和法院要求诉讼当事人负有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所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有关的信息的义务。因此美国诉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时只要能够确定侵权存在的客观事实即可,不需要提供充分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法律事实的证据,法院的证据发现程序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侵权的证据。与美国的诉讼制度不同,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对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则明确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和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在知识产权诉讼实践中,权利人负有较重的举证义务:

    第一,权利人需要证明起诉据以保护的权利基础存在。在非公示权利的场合下,权利人还要举证证明拟保护的权利,合法形成的过程、文档和时间。

    第二,权利人需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证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细节,侵权证据形成的过程和时间,及其取得的合法方式,权利人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的关联程度。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因为举证不足而导致客观事实缺少有效证据的支撑,而独吞败诉的苦果。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具有无形性,其承载的介质具有易复制性。易复制性使侵权容易发生,无形性使得证据搜集变得困难重重。以公证方式固定证据,有利于使客观事实转变法律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法院评判是非的客观基础,是知识产权权利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司法实践证明,充分重视公证这一工具固定证据,有利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高效地审理案件。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