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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得减刑假释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664人看过

        对于减刑假释是现代社会法律对于犯罪者的一种优待政策的,对于减刑政策在我国也是有着一定的条件的,对于某些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是不适用的。下面就由重庆刑事律师刘彤为大家带来哪些人不得减刑假释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一、哪些人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假释有什么执行与结果

  1、假释是使犯罪分子提前回到社会上,因此,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容分子。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

  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假释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重庆刑事律师刘彤为大家带来哪些人不得减刑假释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对于减刑假释是现代社会十分重要的一个事情的,对于减刑假释是要满足相应的条件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刘彤律师,她会给您最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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