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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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环保合规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经济仲裁 |687人看过

    环保合规的要求有哪些?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过程中需要怎么做?本文将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为核心关注点,对建设单位应遵守的主要环保合规要求进行梳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该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大小,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该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编制符合法律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步骤通常由建设单位选取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完成,但建设单位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有所了解,确保文件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第二步,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该就该报告书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在正式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步,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建设单位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取得审核同意,在部分情况下,其仍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如:建设项目的相关事项(包括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

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根据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情况,需要配套建设各类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物等方面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此类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时,即应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内容至少应包括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除以上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也应写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相关内容。这不仅是法律要求,对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建设进度和资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义务也有帮助。

三、污染物防治

1. 建筑垃圾处置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即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清理处置:

    (1)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2)按照规定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包括物料堆放位置应符合要求,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采用闭式防尘网遮盖场内堆存垃圾。

    (3)及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方式及路线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4)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垃圾分开处置:

    生活垃圾: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分类处理并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定并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分类处理危险废物,并交由具有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处置;采取防污染措施运输危险废物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定并申报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2. 污水处理

    建设工程中产生的污水,主要来自工地上工人使用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清洗、修理、使用建筑器械产生的施工废水,此类污水应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和排放:

    (1)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将生活污水与施工废水分开处理,施工废水应进行适当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收集、采取专门措施处置施工废水中的油类、酸液、碱液、有毒污染物、泥沙、废渣等;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使最终排入市政管网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

    (3)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 防治扬尘

    扬尘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之一,也是容易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1)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2)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3)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4)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4. 防治噪声污染

    通过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设置隔音防护设施、采用噪声较小的先进技术及工具,是降低施工噪声的常见措施。此外,遇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施工和在夜间施工的,还应注意做到:

    建设工程位于城市市区范围内:如果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则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对此进行适当监督;

    在夜间施工:通常情况下,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将夜间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后,再进行相应的夜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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