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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的财产处置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802人看过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出现很多如当事人财产被罚没、财产被要求上缴、财产已在刑事案件中采取查扣冻措施,但被害人希望财产能够尽快发还等情形。面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深入思考,结合法律规定,探讨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要点,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的基本规定

    所谓财产处置,是指办案机关对涉案财产所做的过程中的处置和财产归属的处置。

    纳入刑事案件的财产必须跟随刑事诉讼程序,由办案机关对不同财产作出相应处置。具体而言,根据主要的三项法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办案机关依据财产的属性,权属的明确程度、在诉讼中的作用以及案件的进程,确定财产的处置方式,如:

1、过程处置

    提前变现:不宜长期保存或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物,为保护财产所有者权利,可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提前变现;

    随案移送: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财物须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危险品、大宗大型物品等可移送清单。

2、归属处置

    原则上,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处置应当由判决确定后进行,但为更好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或防止因犯罪行为获利,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提前发还被害人: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孳息,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且权属明确无争议,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可以提前发还;

    返还当事人:案件依法撤销、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

    上缴国库:如犯罪行为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有关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二、 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实务要点

1、财产是否被列入涉案财物范围?

    首先应该明确“涉案财物”这一概念,根据公安、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所谓涉案财物是指被办案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所得、犯罪工具、违禁品等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于这些财物,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其与犯罪有关,会将它们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从而避免了犯罪嫌疑人隐匿、转移财产。非涉案财物,办案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置。

2、财产涉及何种法律关系?

    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何种法律程序对财产进行处置的重要意义在于,财产的执行顺序因财产被裁判后所确定的法律性质而有所不同。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优先受偿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执行。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财产可能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影响牵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财产处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理论上某项财产最终由何种程序进行裁判,受该财产涉及的刑民法律关系是否同一的影响。但实践中,由于案件复杂或多种因素的存在,即使是同一法律关系,民事司法程序依然有可能继续审理。

3、如何从实务角度理解追缴或责令退赔?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况下都被行为人毁坏或挥霍。在损失较大的情况下,追回全部损失是较为少见的情况。对于刑事案件中的财产,若在案财物(诉讼程序中已采取查扣冻措施的财产)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损失时,办案机关通常以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方式进一步弥补被害人损失。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是一种进行状态,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持续存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继续追缴、责令退赔的主体。实践中被害人的损失主要通过在案财物挽回,在案财物不足部分虽然会判处责令退赔,但事实上,由于刑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后多半难以退赔违法所得(能够退赔的财物基本都已经在执行前转化为在案财物),因此“空判”概率很大。

    责令退赔一方面需要被告人方面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依职权的工作。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财产可供退赔。如果查扣冻不及时、不全面,存在责令退赔没有实际效果的可能。

    如何使追缴和责令退赔不变成“空判”,需要被害人、被告人和办案机关的共同努力。 

    刑民案件中财产处置虽然由司法机关主导,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不应完全被动应对,而律师也可以在财产处置工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协助刑民案件相关方了解或参与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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