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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纠纷中,委托人能否起诉与受托人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554人看过

    一般情况下,在委托贷款关系中,贷款人为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并非直接的出借人,保证人所担保的为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还款义务,对委托人并不负有直接的担保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具有原告资格的应当是贷款人(受托人)。

    但是,同样依据合同法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在间接代理中,间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的,其后果不是直接归于、而是间接归于委托人。  

理论上,适用间接代理制度要注意如下三个条件:

    1. 第三人清楚地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2. 第三人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3.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不适用402条的一般规定。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为适用间接代理制度。在委托贷款的实践中,《委托贷款合同》的格式文本一般会清楚写明委托贷款关系,约定了贷款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而签署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一般也会明确表示担保的主合同(即《委托贷款合同》)是哪一个,这样可以认为保证人知悉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如果保证人明知借款资金由委托人提供,受托银行实则代委托人签订保证合同,那么委托人有权向保证人主张以受托人为债权人名义设立的担保权或者直接起诉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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