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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发布者:刘彤律师|时间:2019年06月20日|分类:行政复议 |658人看过

    工商登记是公司对外公示的主要方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十分普遍,这不仅是对公司自身的信用的伤害,更是为日后的交易埋下隐患。那么关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

    从行政法角度而言,工商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骗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骗取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除了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一般规定,公司的登记行为仍需要受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特别法的调整: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根据上述特别规定,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公司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有别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直接撤销,公司法等特别规定实际上做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采取相适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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