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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案例:隐名股东股权遭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如何追回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2026-06-11

隐名股东股权遭名义股东擅自转让,如何追回——一起股权代持纠纷的办案手记

这个案子是前年接的。当事人老赵通过朋友介绍过来,说自己在福建做建材生意,十几年前投了三百万进一家刚起步的科技公司,因为身份上不方便直接持股,找了远房亲戚阿诚代持。两人签了代持协议,出资走的是银行转账,凭证都留着。之后十来年一直相安无事,公司发展不错,老赵每年拿分红,几轮重大决策也都参与讨论。直到三年前,他发现股权被阿诚转给了一家外地的公司,工商变更早就办完了。对方说自己是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老赵去找阿诚,对方避而不见,后来索性摊牌,说工商登记上写的是他的名字,股权本来就是他的。

接案后我把所有材料过了一遍。这案子在法律定性上没有太大争议——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代持股权,属于无权处分。真正的麻烦在后面。

股权这东西和普通动产不同。《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讲得很清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条就是整个案子的核心变量。它的意思是,就算我们把阿诚无权处分的事实证得再扎实,只要受让方主张自己是善意的,法院依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老赵就可能拿不回股权,只能走损害赔偿这条路。而损害赔偿能赔多少、能不能执行到位,完全是另一回事。

第二个点在于主观故意的证明。阿诚在转让前一个月,微信上还在跟老赵聊公司下一年经营安排,语气正常得很。要证明他“擅自”转让,就得证明他在签协议的时候明知自己不是真实权利人。这不是靠一两份文件能解决的问题,得从行为时间节点、磋商过程、转让价格、资金去向几个维度把证据串成逻辑链。

第三是受让方善意的审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三个要件缺一个,善意取得就立不住。这个案子的受让方是一家和科技公司业务毫无关联的企业,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份额,转让款分三笔支付,其中两笔进了阿诚妻弟的账户。我当时判断,在“善意”和“合理价格”这两个要件上,对方很可能站不稳。

策略上我把整个案子拆成三个层次来打。

第一层是确权。得先证明老赵和阿诚之间存在真实的代持关系,老赵是实际权利人。这是底座,这层立不起来,后面都不用谈了。我们提交了双方签的《股权代持协议书》,里面约定了股权归属、阿诚的配合义务和违约责任。同时调了老赵历年的出资银行凭证,每笔金额和时间都能对应工商登记里的实缴出资记录。这部分事实比较清楚,庭审里对方也没拿出实质性反驳。

第二层是侵权。得证明阿诚的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核心是证明他转让时明知代持关系的存在。我们调了两人的微信记录。转让前两个月,阿诚还在跟老赵汇报分红方案讨论情况。转让前一赵,老赵提醒他“抽空把工商那边的章程补一份给我”,阿诚回“好的,下赵整理给你”。这些话说明他在转让前十来天还对老赵的股东身份是确认的。庭审时我们把聊天记录的时间线和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做了比对,前后只差十天。法官问阿诚怎么解释,他给不出合理回答。

第三层是救济。能不能追回股权而不仅是拿赔偿,取决于能否推翻受让方的善意取得。我们重点打了“合理价格”这个要件。

我们向法院申请调了公司转让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净资产约两千万,老赵名下股权对应份额超过六百万。而转让协议里定价一百五十万。差额到这个幅度,已经不是商业判断能解释的了。受让方要么知道权属有瑕疵,要么至少存在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况都排斥善意的成立。

另一个核心突破口在资金流向。我们拿到调查令,调了受让方支付转让款的银行流水。三笔款项,只有第一笔进阿诚个人账户,后面两笔都进了他妻弟名下。更关键的一笔记录是,转让完成后不到一赵,受让方实控人的账户收到一笔来自阿诚妻弟账户的汇款,金额和后一笔转让款高度接近。资金出去了又绕回来——这个闭环一出来,对方“善意、有偿、不知情”的主张基本上被冲垮了。

庭审三个多小时。对方律师的思路是一直守在外观主义这条线上,反复强调工商登记的公示公信力,认为受让方依赖登记内容交易,应该保护交易安全。我们的回应没有绕弯子:外观主义保护的是“善意”相对人,不是“所有”相对人。当交易的转让价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资金流向出现闭合回路、受让方与标的公司业务毫无关联,这些反常情形叠加在一起,受让方的主观状态就不再是善意的,外观主义的适用前提已经消失了。

实务中认定“善意”有一个基本逻辑:交易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个正常的、审慎的市场主体,受让几百万的股权之前,至少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情况做基本了解。如果连最基本的审查都没有做,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就很难主张自己“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这个案子里面,对方什么都没做就签了字,这本身就是重大过失的表现。

最后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受让方将股权恢复登记到阿诚名下,阿诚再配合转移登记至老赵名下。判决下来那天老赵在法院门口站了很久,说没想到代持一场,要用快五年才把本来就是自己的东西拿回来。

这个案子办完我一直在想,法律对股权代持的保护是有明确边界的。很多做实体的老板因为各种考虑选了代持,觉得有份协议、有转账记录就踏实了。但当登记的权利外观和真实权利归属撞在一起的时候,在善意第三人面前,实际出资人是脆弱的。

老赵之所以能拿回股权,核心是他保留了三样东西:完整的出资银行凭证、十来年参与公司管理的记录、阿诚在不同场合自认代持的对话记录。这些东西单拎出来一件可能不够,串在一起就不一样了。如果这些材料缺失,只剩一份代持协议,在对抗登记效力的诉讼里翻盘的机会很小——协议本身只能约束签约双方,不足以推翻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

在给当事人做代持安排的时候,我一般会建议加一个步骤:把代持股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实际出资人。这在《民法典》担保制度里能找到依据,等于是给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加了一道物权层面的保障。名义股东要想擅自转让,必须先解除质押,而解除质押绕不开质押权人。这个操作门槛比协议里写什么罚则都实在。

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点是知情权的保障。隐名股东因为不方便露面,长期游离在公司管理之外,实际上是把权利的安全交给了别人的诚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或表决权委托的方式,由隐名股东对重大事项保留实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定期以书面方式确认代持关系的持续有效。这不是信不信任的问题,是权利管理的基本动作。

代持这个形式本身,如果能通过有限合伙持股平台或者信托安排来做财产隔离和权利确认,在合规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显名化或半显名化的方案,通常会比纯私下的代持多一些制度层面的保障。当然每种方案都要算成本和可行性,没有哪一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

这个案子让我进一步确认了一件事:股权纠纷打到最后,拼的不是谁更有道理,而是谁的证据链条更完整、证明力更强。登记是权利的外观,证据是权利的根基。外观可以被新的登记覆盖,但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一旦形成,它会在那里,等到需要它的那场庭审。

你可能还想了解?

发现名义股东已经把股权转给别人了,我第一步该做什么?

不要先去找对方理论,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所有代持协议、出资凭证、分红记录、聊天记录和往来邮件,尽量不做任何删除操作。接着去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变更记录,弄清楚股权什么时候转的、转给了谁、转让对价是多少。然后尽快委托律师评估受让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判断案件是走股权追回还是损害赔偿的路径。这个判断直接决定了后续策略的方向,越早做越主动。

代持协议签得很完整,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回股权?

不一定。代持协议约束的是你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关系,不能直接对抗外部第三人。关键变量在于受让方是不是善意的。如果受让方以合理价格成交、对代持关系不知情且完成了工商登记,法院可能优先保护交易安全,你只能向名义股东索赔,拿不回股权本身。因此签好协议只是第一步,同步要做股权质押登记、保留参与公司管理的记录,把权利防线往前移,不能只靠一纸协议兜底。

打这种官司一般要多久,什么情况下胜算比较大?

这类案件涉及确权、侵权、善意取得审查多个层次,审理赵期通常不短,一审阶段可能需要一年甚至更长,加上可能的二审,案件持续两三年并不少见。胜算大小取决于证据完整度:有完整的出资凭证、代持协议、长期参与经营的记录,再加上能证明资金回流或价格异常的线索,追回股权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如果只有一份协议而其他材料缺失,追回股权的难度会明显上升,可能只能走损害赔偿这条路。

作者简介?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公司股权类纠纷案件,在股权代持争议、股东权利确认、公司控制权纠纷等领域积累了较多实务经验。曾代理多起涉及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诉讼,包括名义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代持关系解除后的财产返还等类型案件,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登记对抗规则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在股权纠纷中的适用有持续的实务研究。

在案件策略上,注重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交易对手的主观状态两个维度切入,尤其关注资金流向、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客观证据在推翻善意取得主张中的证明价值。本文案例所涉及的股权质押登记建议、代持关系定期书面确认等操作方式,来自其团队在同类案件中的经验积累。

作者长期为企业和个人股东提供股权架构设计与争议解决方案,亦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公司法实务交流,就该领域的前沿问题撰写多篇实务分析。

(本文所述案件信息已做脱敏处理,不作为对具体案件结果的承诺。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基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实务分析,适用法律以案件管辖地及裁判时点为准。)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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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20********32 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