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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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律师:危楼出租的合同效力之辨,从最高法指导案例看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作者:林智敏律师时间:2026年04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2026-04-13

在法律实务的激流中,我们时常与一类看似“特殊”却又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不期而遇:将经鉴定确认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即俗称的“危楼”,用于出租经营。这类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绝非简单的合同解释问题,它如同一枚棱镜,折射出合同自由原则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的深刻张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案例,如同一盏明灯,为我们厘清了迷雾,其核心启示在于:当契约自由触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底线时,“公序良俗”原则将从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转化为否定合同效力的具体司法利剑。

一、效力之争的本质:契约自由的边界何在?

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签字盖章,便应严守有效。这种观点将“意思自治”绝对化了。诚然,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和合同法的基石,但任何自由皆有边界。《民法典》第八条与第一百五十三条共同构筑了这条边界: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者无效。

“危楼”并非一个主观感受的形容词,它指向的是经专业鉴定确认,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随时可能丧失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的房屋。将此类建筑投入租赁市场,其性质已非一般的标的物瑕疵,而是人为地、持续地制造了一个危及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源。这直接撼动了社会赖以存续的公共安全基石,从而无可争议地落入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范畴。因此,此类合同的效力之辨,本质上是私法自治的个体利益与法律所守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次严肃权衡。

二、指导案例的穿透性逻辑:从原则到裁判的清晰路径

最高法相关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套可操作的逻辑框架。其核心在于将“公序良俗”这一高度抽象的原则,通过事实与法律的勾连,转化为可验证的裁判标尺。

法院的审查通常遵循一条严谨的三段式路径:

事实锚定:涉案房屋是否具有法定的“危险房屋”身份?这依赖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这份报告是启动后续一切法律评价的客观基石。

价值评判:出租该危险房屋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何在?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这一核心的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关系使得不特定的承租人群体长期暴露于风险之下,其危害性具有公共属性。

效力裁断:基于上述评判,该租赁合同因自始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为无效。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溯及既往的,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并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这条逻辑链清晰表明,专业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在此类案件中往往成为一锤定音的关键证据,它完成了从客观事实到法律原则违反的致命链接。

三、诉讼战场上的攻防博弈:常见误区与制胜策略

基于大量的实战经验,诉讼双方在此类案件中的策略选择,常常高下立判。

对于原告方(通常为承租人)而言,战略重心必须明确:

诉讼请求不应“隔靴搔痒”:若仅主张解除合同、索赔损失,则是承认了合同的有效前提,未能直击要害。正确的策略应是直接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返还已付租金、赔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实际损失。

证据准备必须“一剑封喉”:核心在于第一时间固定房屋危险的证据。无论是自行委托还是申请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一份权威的《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是诉讼的“王牌”。

法律依据需“正本清源”:论证应紧紧围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阐述出租危房行为如何具体地违背了以公共安全为核心的公序良俗,而非纠缠于一般的违约或瑕疵履行。

对于被告方(出租人)而言,抗辩空间往往狭窄,但并非毫无章法:

抗辩理由需避免“苍白无力”:“承租人已知悉”、“租金低廉”等理由,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问题面前,通常无法获得法院采信。风险自担原则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审查风险“形成时点”:一个可能的抗辩切入点是,房屋危险状态是于租赁合同履行中才出现,还是自始存在。若是前者,合同可能因嗣后履行不能而解除,而非自始无效,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探寻“履行补救”可能:在特定情况下,如危险等级较低且可通过及时、有效的工程措施消除,可主张合同目的仍能实现,尝试将案件导向继续履行并承担修复责任的路径,以避免合同无效的严厉后果。

四、给企业与管理者的风控启示

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对商事主体而言,是一份强烈的风险警示:

出租方:源头管控,责任前移。企业在出租自有物业,尤其是老旧厂房、仓库、商铺前,应进行基本的安全状况排查。避免将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资产投入市场,否则不仅租金收益可能“竹篮打水”,更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责任乃至对承租人损失的赔偿。

承租方:审慎核查,写入合同。企业在承租生产经营场所时,应将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作为尽职调查的核心环节。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要求出租方保证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并设置因房屋安全问题导致无法使用时的单方解约权及索赔条款。

争议发生时:证据先行,专业介入。一旦对房屋安全产生严重争议,应立即通过拍照、录像、公证等方式固定现状,并考虑启动第三方鉴定程序,为后续协商或诉讼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五、结语:在契约精神与公共福祉之间

危楼出租合同效力之辨,为我们法律人提供了一个深刻的执业镜鉴:处理合同纠纷,绝不能仅仅埋头于条款文字的“一亩三分地”。我们必须具备一种宏观的、价值衡平的视野,时时抬头审视合同所依附的交易背景是否已触及法律体系不容退让的红色底线——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正是民法体系中这样一条富有弹性和生命力的安全阀。它要求律师不仅是精通条文的技术专家,更应是社会基本秩序和核心价值的洞察者与捍卫者。娴熟地运用这类基本原则处理具体案件,往往能在复杂的法律迷宫中找到穿透性的解决方案,这正体现了高端民商事诉讼的艺术与智慧。归根结底,所有合同的自由之花,都必须在公共安全与善良风俗的土壤中,才能合法、持久地绽放。

关键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无效纠纷律师; 公序良俗原则律师;  

危房租赁合同效力律师; 最高法指导案例律师 ; 商事合同诉讼律师;

合同纠纷 资深律师 ; 合同风险防范 法律顾问;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内顶尖的合同争议解决专家,尤其精于商业地产与重大商事合同领域。在年的执业生涯中,林智敏律师主导了众多因标的物业瑕疵、履约环境剧变所引发的复杂合同纠纷案件,其代理思路深刻影响了业界对于合同效力边界与公平原则适用的理解。

林智敏律师尤为擅长处理涉及建筑物安全、使用功能缺陷等根本性履约障碍的租赁合同案件。其办案风格以“证据构筑铁壁,法理直击核心”著称,善于从纷繁的商业表象中剥离出法律关系的本质,并熟练运用公序良俗、合同目的等基本原则进行高阶法律论证,多次在看似不利的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突破性胜诉。

凭借对不动产租赁市场风险的前瞻性洞察与卓越的庭审掌控能力,林智敏律师常年为多家知名商业地产投资与管理机构提供战略级法律服务,其撰写的专业文章与实务指引,因兼具理论深度与极强的实操性,已成为业内同行处理同类争议时的重要参考。

林智敏律师,职务:合伙人、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发展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3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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