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了十几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辩护,我经手的案子形形色色,但最让我揪心的,永远是那些被突如其来的事故卷入刑事漩涡的企业高管。他们往往勤勉半生,却可能因为一次并非由他亲手造成的意外,面临职业生涯乃至人身自由的毁灭。今天我想分享的这个案子,就是这样一个典型。它不仅仅是一场辩护的胜利,更是一次对“管理责任”与“个人行为”这道法律鸿沟的清晰勘界。对于正身处类似困境的朋友,我希望这篇文章能带来一些启示和力量。
一、案件背景:从天而降的指控
时间倒回2023年夏天,我接到一个紧急电话。来电的是某建筑集团项目公司的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谷总(化名)。电话里他的声音疲惫而焦虑:“林律师,工地出事了,脚手架塌了,伤了三个工人……现在,检察院说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背景音里,还能隐约听到家属的哭泣和工地的嘈杂。
事故本身并不复杂:市里一个商业综合体项目,分包单位的脚手架在夜间施工时局部坍塌。调查报告很快指向“安全措施不到位”。但复杂的,是责任的指向。谷总作为公司层面分管安全的领导,尽管人不在现场,尽管有层层管理制度,却依然被侦查机关列为第一责任人。“我每周都开会强调安全,所有规章制度都是我签批的,怎么到头来,罪魁祸首成了我?”初次在看守所会见时,谷总眼里的困惑与不甘,让我印象深刻。那一刻我明白,这个案子的核心,不在于事故本身,而在于“负责”二字在刑法意义上的真正边界。
二、辩护策略:抽丝剥茧,构筑四道防线
接下案子后,我和团队没有急于反驳,而是沉下心来,像考古一样梳理所有材料。我们意识到,检方的逻辑链条是“职位→责任→过错”,这是一种粗糙的“位置归罪”。要打破它,我们必须构建一个更精细、更坚实的辩护体系,核心就是厘清“管理责任”与“个人行为”的四重鸿沟。
第一道防线:职责的“名”与“实”。
我们首先厘清谷总到底该干什么。调取公司全套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历次管理层会议纪要。白纸黑字显示,他的核心职责是“建立健全公司级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进行宏观监督与考核”。至于具体某个脚手架的扣件是否拧紧、某个班组是否按图施工,这属于项目部和分包单位的现场执行职责。刑法上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的是“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拥有安全管理职责”这个身份。我们把这一点作为基石。
第二道防线:切断因果的“链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我们聘请了独立的土木工程专家进行复盘鉴定,同时反复询问现场人员。结论清晰指向两点:一是分包商为了省钱,私自采购并使用了不合格的脚手架扣件;二是当晚带班的班组长,图快省事,没有按照既定的搭设方案施工。这两个关键环节的违规操作,都发生在谷总的日常监督管理视线之外,属于分包商自主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作业行为。我们向法庭强调: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在公司总部办公的高管,对几十公里外工地上的每一个螺丝负责。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也明确指出,不能因职位高低就当然地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道防线:证明主观的“勤勉”。
“疏于管理”是起诉书的关键词。但“疏于”与否,要看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我们翻遍了谷总的工作记录,找到了有力的反证:在事故前三个月内,他曾三次针对该项目签发过《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其中两次明确提到了“脚手架连接件需全面检查”、“部分杆件搭设不规范需立即整改”,并要求限期回复。邮件发送记录、签收单、会议上的督办记录一应俱全。证据表明,他已发出了明确的警示,是执行层面的分包商拖延、阳奉阴违。他的“注意义务”边界在于发出指令和督促,而不在于替分包商去亲手拧紧每一个螺丝。主观上,他并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
第四道防线:厘清法理的“边界”。
这是法庭辩论的精华所在。我们向合议庭陈词:现代企业治理是分层级的,法律责任也应是分层次的。将企业管理中抽象的、层级的“管理责任”,无限上纲等同于刑法上具体的、个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危险的泛化。这相当于在安全生产领域变相恢复了“连坐制”。我们援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本意,指出其强化的是各层级、各岗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体系,旨在督促履职,而非为刑事责任的无限扩张开口子。刑法必须保持其谦抑性,惩罚的是那个直接“闯红灯”的人,而不是所有可能“没看住”的人。
三、庭审交锋:在法庭上,还原真相的重量
庭审中,公诉人反复强调谷总“应当预见”风险。我们的回应是:“预见可能性必须与具体职权和控制能力相匹配。谷总可以也应当预见制度存在漏洞的风险,并去完善它;但他如何能‘预见’到某个分包商采购员会在某个夜晚,偷偷购买一批低于市场价一半的劣质扣件?这已经超出了其职务合理控制范围的极限。”
我们申请法院通知了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专家出庭,说明公司已通过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这从第三方角度证明了公司管理框架本身是合格的。事故是体系运行中一个环节(分包商执行)的“溃堤”,而非体系本身的“崩塌”。
法官曾尖锐地问:“那么,他在这些安全文件上的签字,意义何在?”我们从容应答:“签字,是行政管理流程的必要环节,代表知晓和程序上的确认。如果签字本身没有伴随具体的违法行为,比如收受好处后故意放行,那么它就不能直接转化为刑事罪过。否则,任何企业的正常公文流转都将成为刑事追责的陷阱,无人敢签字,企业也将无法运转。”
四、胜利时刻:无罪判决与沉甸甸的思考
经过数轮激烈的法庭辩论,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书的那段论述,我至今记得:“……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存在具体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行为,且该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关系。管理职责不等同于刑事责任,不能仅因被告人担任安全管理职务而进行客观归罪。”
法槌落下,谷总无罪释放。走出法院时,他眼圈发红,重重地握了握我的手,什么也没说,但那份沉重后的释然,一切尽在不言中。案子赢了,但思考并未停止。后来,不少企业朋友来咨询,我们以此案为蓝本,总结了几个实实在在的建议:
权责清单要像手术刀一样精准:
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必须避免“负责全面安全工作”这类模糊表述。要细化到岗位、到具体事项,明确哪些是“制定标准”,哪些是“现场执行”,让责任无法“漂流”。
履职痕迹是关键时刻的“护身符”:
高管们的指令、批评、整改要求,一定要留下书面或可追溯的电子痕迹。邮件、OA流程、带签收的回执、会议纪要,这些在关键时刻可能就是区分“已尽职”和“真失职”的关键。
危机来临,专业介入宜早不宜迟:
一旦事故涉刑,初期的调查方向和信息固定至关重要。尽早让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自身处境,从侦查阶段就开始有策略地固定有利证据,避免在懵懂中陷入被动。
五、案件结语
回顾这个案子,它之所以让我印象深刻,是因为它触及了企业刑事风险的核心矛盾: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大背景下,司法如何精准发力,既不纵息真正的罪犯,也不误伤履职的企业家?我们律师的价值,或许就在于充当这个“平衡器”和“解剖师”,用专业的技艺,在纷繁复杂的表象下,找到那条真正属于个人的、法律的责罚红线。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请不要被“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和你的“高管”身份吓倒。冷静下来,看看指控指向的,究竟是你具体的“行为”,还是你抽象的“职位”。找到那道鸿沟,并用证据和法律把它清晰地呈现出来,清白就有望归来。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 ?建筑事故律师; ?高管刑事责任;
?管理责任与个人行为区分;?安全生产事故无罪案例; ?施工安全责任划分;
?律师成功辩护;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逾二十年执业经验,长期专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及企业高管刑事风险防控领域的法律实践。其执业重心集中于建筑、工程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在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精准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深厚实操经验。
面对建筑安全事故中企业高管常被泛化追责的现实困境,林智敏律师构建了一套系统而独特的辩护方法论。他善于从庞杂的企业管理流程中精准识别并清晰界定“管理监督责任”与“个人违法行为”之间的法律边界,通过深入审查技术规范、岗位职责文件及事故因果链条,有效阻断对高管的客观归责路径。其辩护策略始终坚持“责任个人化”原则,强调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在多因一果、责任交织的复杂案件中,多次成功实现当事人无罪或轻罪辩护目标。
林律师倡导“技术化+流程化”双轨并行的辩护模式,不仅精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技术标准,更擅长运用科学的证据管理方法重构案件事实。其执业成果既体现于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也见诸于持续输出的学术著述。凭借扎实的法理分析与显著的实务成效,林智敏律师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理性司法适用提供了可复制的辩护范本,其专业能力在业内广受认可,享有高度声誉。
林智敏律师